从拘留到逮捕,为什么会被称为“黄金37天”?

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检察院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之前,公安最长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37天。

从拘留到逮捕,为什么会被称为“黄金37天”?

如图所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当在拘留后的三天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天,即最长要在拘留后7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是否批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必须将人释放,人就可以暂时先回家,也就意味着律师的不予逮捕的意见得到采纳;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会继续将人关押在看守所。

因此,“黄金37天”只是一个形象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案件从拘留到逮捕,都要经历37天时间。对于一人仅犯一罪的“单人单案”,从拘留到逮捕的期限是10天或14天内。

实践中,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想再申请取保,难度就很大。所以在拘留后检察院批捕前,是争取取保的关键时间,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促成取保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八十一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都可以不逮捕。而这里的社会危险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等。

理论上,这里的社会危险,应该是有证据证明的,而不是一种想当然。从法律规定看,不逮捕应是常态,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由于受各种法外因素的影响,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案件比较少。

虽然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案件比较少,但是律师根据了解到的案情,如认为有一定不批捕的可能,仍应当抓住这个机会,及时与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的结果。

特别是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比如网络犯罪案件、涉众型案件、单位犯罪案件等经济类犯罪案件,公安立案时,一般不会区分人员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入职时间长短、知情与不知情等,都会先拘留,然后逐一审查决定释放或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当事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当事人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当事人职位高低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等。律师通过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促使检察官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当然,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事实和定性方面均无较大异议,律师要做的就是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可以考虑退赔退赃、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等。这些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律师通过与检察官沟通这些从宽处罚的法律意见,无论对争取不批捕还是后续从轻量刑,都有积极的作用。

如我们上个月办理的深圳某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由于我们提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最终全案16人全部未被批准逮捕,释放的时间恰好就在第37天。再如之前办理的湖南某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最终也做出不批捕的决定。

在检察院做出批捕决定前,由律师根据了解的事实及时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才会引起检察官的注意,促使检察官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陈国庆 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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