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停”一律罚款200元,法律依据何在?

有的地方交警处理违停车辆,先发短信告知车主立即驶离,然后不说明车主当时是否驶离车辆,再次发短信罚款200元。这样的处罚无法理解,让人郁闷。查阅相关法规条例,其实并无统一、明确的处罚规定。

“车辆违停”一律罚款200元,法律依据何在?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交警对于车辆“违停”,首先是口头警告,令其驶离。如果车主不在现场或在现场拒绝驶离,并且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能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换句话理解,只要车主接到短信立即驶离,或者虽然不在现场,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也不应当处以罚款。

现在的情况是,交警处理违停,压根就不考虑违停车辆是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只要违停车辆没有立即驶离,就直接罚款200元。不管车主如何申诉,一律驳回。如此执法,态度傲慢,简单粗暴,不合情理。

一直让人疑惑的是,有的交警声称:“违停”超过三分钟未驶离,即行罚款200元!法律依据在哪里?是哪一级立法机关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违停”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什么交警对于“违停车辆”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取最大值罚款200元呢?这有考虑过车主的实际情况吗?执法的层次性体现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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