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宁愿服实刑,不愿判缓刑,你信吗?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就可以适用缓刑。相比于实刑来说,被判缓刑最大的好处就是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也就是不需要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服刑。那为什么还会有一些人宁愿被判实刑,而不愿判缓刑呢?

原因就是缓刑期间,虽然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但仍有诸多限制条件,而且缓刑考验期一般是在判决的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这个区间,也就意味着缓刑考验期其实比所判刑期要长,所以也是比较难熬的。

首先,缓刑考验期必须要进行社区矫正,定期报告或学习。缓刑人员一般都是由当地司法所负责监管,需要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情况或者参加集体学习,为了便于管理,可能还会使用手环或者脚环的方式进行管控。整个缓刑考验期间都不能随便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一旦无故离开这个范围,管控措施就会发出警报。所以,缓刑也就给一些人员,尤其是需要外出打工的人员带来了不便,因为他不外出打工可能家里就没有饭吃。如果是被判实刑,在监狱服完刑就可以自由出入,没有定期报到、学习,不得离开所居住地区的限制条件了。

其次,缓刑考验期比较长,一般是在判决的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考验期限,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而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先前被羁押的,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缓刑期限的。而如果被判实刑,先前被羁押的期限则会折抵刑期。

但无论如何,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哪怕人身自由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也总比完全被剥夺要好得多,没有真正失去过人身自由的人,是无法体会那种失去自由、充当一个工具人的煎熬的。

有些人宁愿服实刑,不愿判缓刑,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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