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守护“两卡”远离帮信犯罪

【以案释法】守护“两卡”远离帮信犯罪

近期,黄岛区检察院在办理“断卡”行动案件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接收转移赃款,以刷流水赚钱为诱饵,蛊惑利用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用于出租出售,导致一些法治意识淡薄、正值青春花季的大学生误入歧途、触犯刑法。

【以案释法】守护“两卡”远离帮信犯罪

8月13日,该院对刘某等4件在校大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公开审查听证,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律师、侦查人员参加听证,市人民监督员、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靓、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应邀监督听证。主办检察官阐述案件事实、证据、拟处理意见及理由和依据,各方在主持人的支持下提出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一致认为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均为初犯、偶犯,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利少或未获利,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意见精神,本着对初犯、偶犯、在校学生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的原则,同意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继续学业、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案释法】守护“两卡”远离帮信犯罪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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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2月份,某大学在校生毕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4张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经查,有3张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入流水280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数额4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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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1年4月份,某大学在校生刘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获利1400元。经查,该3张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金额119387.84元,转入金额共计82917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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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0年7月份,某大学在校生赵某办理个人银行卡共2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两张银行卡流水950986.3元,关联诈骗案件3件、诈骗金额10301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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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1年4月份,某大学在校生李某以本人名义办理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经查,该2张银行卡入账资金流水2027590元,关联诈骗犯罪3件、诈骗金额20000元。

检察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地下有陷阱。每名公民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等专属工具,保护好登陆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出租、出借。蝇头小利不可取、侥幸心理不可有、法律红线不可碰,一旦失足毁前程。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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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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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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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三、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善于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和刑事打击手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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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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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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