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0亩村集体地,年租金仅2000元?全村人都不干了!

最近,福安湾坞镇白莲村的村民拨打了《现场》栏目的新闻热线说,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集体的2300亩荒山,被租给他人经营,更让村民们惊掉下巴的是,这么大的荒山,年租金才2000元。前阵子,这份《荒山租赁合同》流出,村里顿时炸开了锅。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宗祠理事会”对外出租2300亩荒山50年,年租金仅2000元?

引来村民不满的,就是这份《荒山租赁合同》,合同显示,甲方是“湾坞镇白莲山林氏宗祠理事会”,代表人是三位林姓村民,合同乙方名叫“林坛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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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写明,“甲方白莲山林氏祠堂有荒山一号坐落湾坞镇白莲山村土名大洋中地方,该荒山共计面积约2300亩;现为了发展种植、畜牧业生产,提高荒山的效益,经白莲山林氏宗祠理事会及白莲山村两委一致同意,将上述荒山租赁给乙方经营”。合同里注明,租期为50年,租金每年2000元,合同签订时间是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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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荒山属于村集体,出租得经过村民会议同意

村民向记者介绍说,租赁合同里的“白莲山村”、“白莲山林氏宗祠理事会”,实际就是“白莲村”、“白莲林氏宗祠理事会”,对于荒山出租一事,村民质疑不少,他们说,首先,这2300亩荒山属于村集体所有,而非“白莲林氏宗祠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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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质疑的第二点,是租金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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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民看来,这座荒山是村集体的,租给谁、租多少钱,都应当要征求村民的意见,征得大多数村民同意,而村里的“宗祠理事会”不能代表村民,更无权自作主张把土地低价出租。

然而,让村民诧异的是,《荒山租赁合同》签订的前一天,村里给“白莲林氏宗祠理事会”出具了一张《证明》,《证明》上说,2300亩荒山属于村“宗祠理事会”,还写着:“上述山场,白莲村理事会研究决定向外租赁,情况属实”。《证明》上签着时任村“两委”的名字,并盖有村“两委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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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村“宗祠理事会”非适格民事主体,无权代表村民

那么,村民的质疑有没有道理呢?记者咨询了公益律师。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刘鹏飞律师表示,在这个事件中,“白莲林氏宗祠理事会”并不是一个适格的民事主体,没有权利代表村民。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要代表村民,应当是村民委员会,它才是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才有权利对外代表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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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公益律师刘鹏飞也认为不合理。因为该合同涉及到2300多亩山林地的出租承包经营问题,而它约定的年租金才2000块钱,相当于1亩地年租金都不足1块钱,这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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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如果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现任村主任告知村民,村集体荒山出租,没召开村民会议

那么,白莲村的这片荒山出租之前,村里有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并表决通过呢?村民说,当时在《荒山租赁合同》上代表村“宗祠理事会”签字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名叫“林得荣”,是现任白莲村村主任,7月4日,村民也拨打林得荣电话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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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村“宗祠理事会”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无法律效力

那么,这份《荒山租赁合同》究竟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呢?公益律师刘鹏飞认为,首先主体方面,已经存在问题,另外,程序方面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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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租方存在违法建设

律师:土地用途不能随意改变,须经审批

村民告诉记者,2014年村集体荒山被违法出租后,承租方在山上建起了茶庄园,还将不少土地水泥硬化,盖起厂房和水泥楼房,村民认为,这也属于违法行为。公益律师刘鹏飞表示,本来这个土地的性质是山林地,若想在山林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肯定是要通过审批的,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改变了该山林地的用途。刘律师认为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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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莲村村民说,他们曾多次找村里交涉,要求收回这2300亩的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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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要求收回荒山律师:已签订合同无效,土地应返还村集体

村民们表示,他们现在的诉求就是:把合同作废,把地拿回来,以及把2014年到现在的租金补回来。那么,村民的这些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记者也咨询了公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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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进展,《现场》栏目也将继续关注。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记者:黄澍、薛浩然、杨怡婷

编辑:陈馨凝、荆子玉

审核:卢和光、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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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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