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由于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到庭,最终由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作出撤诉裁定,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呢?可否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只能另行起诉或者针对上述裁定进行申诉。
文丨金涛律师 民事业务部
链接文章:
2019法律规定:微信群主只因在群里发了这东西,就被认定触犯法律
2019法律规定:老人去世,留下的银行存款无法取出怎么办?
2019劳动法:“干不了就别干”,领导一句话能否认定非法解除?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