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所的设想

有一首七步诗:“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首诗出台的背景本质上源于竞争。

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只是到了清朝末年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上书光绪皇帝建议建立律师制度。中国无论律师也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罢,他们都源自于——“讼师”这一职业。他们的共同的NO1就是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本文尝试从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由来、执业范围、客户市场、称谓、职业区分、相关法律法规,来谈一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参与法律职业一体化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正当性!

一、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前世今生:

1、律师职业的产生:

①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是存在一种与律师职业类似的职业——讼师,只不过这一职业一直受到法律的禁止和社会的排斥,在大清朝讼师被称为讼棍,讼师的活动同时受《大清律例》的限制。最早的讼师是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这个人可算的上是诉讼圈里的鼻祖。

②打官司要向政府递交状纸,可是一般的平民不会写,律师的另一种身份,帮人代写状子和其他文书的“刀笔先生”应运而生。

③清朝末年,修律大臣沈家本提出了建立中国律师制度的设想,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未能实现。

④辛亥革命之后苏杭律师率先建立——“辩护士会”,上海地区组织起——“中华民国律师总工会”。

⑤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

⑥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诉棍律师的通报》取缔了黑律师的活动,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是律师的执业机构”。随着我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全面发展和不断深化才出现了律师的执业机构由律师事务所取代了法律顾问处。同时,随着这些变化律师也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更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产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最早产生于1980年的广东、福建等地,1987年司法部颁布《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1989年中共中央转批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议纪要》、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被定性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2000年司法部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2000年司法部司法通134号《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要求法律服务所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脱钩改制为合伙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或事业单位。2002年司法部下发《司发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大中城市的街道法律服务所要利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从诉讼领域调整出来。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

二、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异同:1、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相同之处:他们都是学法、用法,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提供人员,都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2、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不同之处:1)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

任务:

①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业务范围:

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②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④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⑤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⑥接受非诉讼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⑦解答有关的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及法律服务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

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③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业务范围:

①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②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③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④主持调解纠纷。

⑤解答法律询问。

⑥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⑧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3、证件不同:律师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试级别要低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级别。

4、“律师”的称谓: 在现实中当事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称“律师”,导致了在实践中一些错误的认识,特别是律师界的同仁普遍认为:只有拿着律师执业证的才能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黑律师”,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诋毁打压。那么现实称呼中的“律师”与拿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相同吗?个人认为值得推敲,不是一个概念。现实称呼中的“律师”只是一种称呼,而拿着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则是一种职业。就像学生称呼“老师”而不称呼“教师”一个道理,“老师”是一种称呼,“教师”是一种职业。其实严格来讲在诉讼界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统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法律执业现状:

1、律师事务所改制较早,而且又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所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新民诉法生效之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层面被确定了诉讼代理人的地位,但是由于政策方面的限制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有部分省份实行全省范围内代理,其余的省份皆为地级市范围执业。

3、对于目前法律服务市场这样一个执业状况而言,花钱购买法律服务的客户应该是喜是悲呢?个人觉得:从客户的角度的来讲,这样一个执业环境对于客户来讲未必是件好事。对于接受服务一方来讲,只有提供服务一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客户才会钱花得有价值。但是如何才能够使提供服务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呢?竞争激烈是最好的办法!如果产生了垄断就会发生店大欺客的现象,垄断不利于改善服务环境。

4、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具有可比性?虽然律师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多了那么一次国家考试,但是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具有可比性。法律本科连公共课带专业课一共就二十几门课程,但是实践中能够都运用的到的课程不会太多,好多课程都会因为律师所选择的执业专业而被慢慢的遗忘。所以学历只是一嘘头。同时,只要在法律圈里混着就得随着相关法律的更新而不时的学习法律新知识,不学就会被淘汰,所以不具有可比性。

四、关于设立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所的设想:

1、职业的形成:就目前职业环境来讲,不管是法律层面还是相关政策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定性为法律服务人员,他有了一个正式的职业称谓,并且在法律规定中与律师排在同列。

2、历史问题难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可能是国内职业称谓字数最多的一个职业了,他的业务范围与律师业务雷同,他不能更名为律师,但是他目前好像也不能取消。这个律师称呼的争议可能还得维持一段时间,现实中当事人主观请律师结果却误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情况对当事人也不公平。如果不统一称谓或者有所变更的话,矛盾争议一时半刻难以解决。

3、建立全国执业的大法律服务所的条件成熟:

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得到法律的确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几个字正式在法条中可以看到,他已经成了一个职业。他应该参与法律职业一体化,就像律师资格考试与法官、检察官考试三考合一一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也应该合并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去,通过法考者可自由选择法律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执业机构。

②政策规定通过法考者可以选择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③国际上法律事务所等同于律师事务所。

4、设立法律事务所方案:考虑到历史原因,原先的法律服务所可以保留,继续履行原有的职能,以公益性质为主,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投资主体,单独或若干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组建可以全国执业、等同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所,不过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执业前提应该以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前提,这样也区别于原先存在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

综上: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地位,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职业空有其名,比如说:①非诉领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实践中有些高端的非诉领域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实是持排斥状态的。②诉讼领域,辖区内的案件有代理权,但是由于一些企业设置一些“律师入库”的内部管理,这下就排斥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果继续维持目前的状态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公平,如果改革步子太大又会惹来律师的不满,最好的办法就是“统一律师执业范围”,让法律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由雷同变为一模一样,那就不会有争议了,同时当事人也不用在纠结请的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了,这也符合国际上的一些做法。以上只是个人的一种看法、一种想法,可能会因为学识、经历等因素而认识会存在差距,如果有不周侵犯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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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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