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你劳动法:如何明确索赔对象(一)

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互为索赔的对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劳动纠纷索赔中的对象。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存在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索赔的前提条件。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由《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具体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争议的解决所涉及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关系等。在确认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上需要把握两个方面:

第一,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力,通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劳动力而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用人单位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成果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是劳动力的提供与需求和使用的关系。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劳动力作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只有在生产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过程才可以顺利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只有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也才能转变为现实。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担任一定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接受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来源:焦作劳动仲裁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1-12 04:40
下一篇 2023-11-12 05:2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