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辅警向在押人提供电话传递纸条,够罪被判一年

裁判要旨

身为公主岭市看守所辅警,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中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为看守所合同制辅警,现住公主岭市。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职检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末、3月初的一天,公主岭市看守所辅警被告人王某在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反羁押场所管理规定,在看守所卫生间内,两次将自己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范某,让犯罪嫌疑人范某与家属通话。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将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带到无监控设备的2号律师会见室,将自己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杜某,让犯罪嫌疑人杜某与家属通话。

2019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杜某在提审室走廊将一张与家人传递信息的纸条交给负责押送的王某,让王某将纸条交给其儿媳王某。2019年4月1日,王某电话联系王某后,在公主岭市区将纸条交给王某。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主岭市看守所辅警,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中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末、3月初的一天,公主岭市看守所辅警被告人王某在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违反羁押场所管理规定,在看守所卫生间内,两次将自己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范某,让犯罪嫌疑人范某与家属通话。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王某将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杜某带到无监控设备的2号律师会见室,将自己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杜某,让犯罪嫌疑人杜某与家属通话。

2019年3月25日,犯罪嫌疑人杜某在提审室走廊将一张与家人传递信息的纸条交给负责押送的王某,让王某将纸条交给其儿媳王某。2019年4月1日,王某电话联系王某后,在公主岭市区将纸条交给王某。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辅警履历信息表,职工录用表,劳动合同书,王某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照片,犯罪嫌疑人杜某、范某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羁押证明,证人杜某、范某、王某、刘某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庭审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公主岭市看守所辅警,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中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未随卷移送的杜学贺华为手机一部,因与本案无关,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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