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

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

昨天看到一则有关律师会见的新闻:在河北沧州黄骅市看守所,一律师正在会见自己案件的当事人时,被人偷偷放置在被追诉人铁椅下的录音笔突然掉落在地,律师会见的内容被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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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微博@孝顶先生

看后颇感震惊。这已经是2024年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发生的奇事。联想起数年前江西熊昕律师会见时被侦查人员偷听事件,不禁浮想联翩。

感觉到某些机关和某些人竟然采用对待恐怖分子的做法对待律师:监听、偷听和跟踪。这里的“有人”很大可能是办案机关,通过看守所的“手”将窃听装置带入会见室并安放在被追诉人座椅下。社会如此撕裂,办案机关对辩护律师如此不信任,以至需要采取这样的措施防着律师。

我感觉律师执业的环境越来越糟糕,律师执业越来越艰难,刑事辩护真的进入了一个”寒冬“。

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律师法》第33条均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为什么律师会见不被“窃听”“监听”,就是为了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交流的充分性和自由性。这是有效辩护的前提,是为了让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实质性的,这就需要当事人能够畅所欲言。

试想,如果律师会见时被监听,当事人还能够毫无顾忌地诉说吗?我们不禁要继续追问:为什么办案机关要违法监听呢?除了将律师视为“异己”力量进行排斥和打压外,我想主要是为了获得律师或者被追诉人的犯罪证据,从双方的交流中发现被追诉人犯罪的进一步线索,然后“按图索骥”获得定罪证据。这确实有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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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意味着不被监听、不受强制和不被干预。某些办案机关所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而且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因此,这一事件的性质是恶劣的,必须尽快查明事实,严肃问责。

透过此事件,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

一是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

如果看守所仍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之下,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那么其协助定案和“深挖余罪”的配合功能自然无法改变,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职能就会大打折扣。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是前一轮司法改革提出来的,后来“无疾而终”。

这一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看守所难脱干系。只有改革看守所目前的管理体制,使其成为中立的机构,并且成为被羁押人权利的保护者,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监听事件发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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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亟待建立。

虽然法律均明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是如果公权机关违反了,通过监听获得的材料怎么办,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例如,监听内容可否作为追究律师或者当事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律师进行惩戒的证据使用?不排除办案机关希望通过监听发现辩护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的证据,以此对律师追责。

如果允许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不利于律师和当事人的证据使用,“不得监听”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刑诉法第四次修改时应当明确规定:对律师会见和通话进行监听,则该监听结果不得用作不利于被追诉人或律师的证据。

德国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对辩护人适用特别规则,因为刑诉法第148条第1项保证其得与被告不受限制地任为言词上之交往连系(此当然亦含电话连系)

因此如果在对被告施行电话监听时,发现其乃在与辩护人通话时,则应将录音中断,或如已录音时,则需将之消除。如果辩护人同时也被监听,并且从监听结果中证实,该辩护人确有犯使刑罚无效罪之嫌疑时,则该所监听之结果不得作为不利辩护人之用。

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

不少人坚持中国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是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对待律师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律师的不信任已经到此程度,你怎么让律师认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怎么可能认为自己是共同体的一员?法律职业分化撕裂到这般境地,令人心寒!我们就是这样对待共同体成员的!

某些办案机关公然违法、如此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律师,而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伤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伤害的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当公权机关违法时,又怎么可能让老百姓守法?“身教重于言教”“听其言观其行”,相信公众的眼睛和判断力,那种“说一套做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虚伪面孔,公众能够及时识破。

韩旭丨有人像对待恐怖分子一样对待律师

总之,“律师监听门”事件的发生,既是偶然,也有其必然性。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戕害是巨大的,对律师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也是一个巨大打击,这是一件司法界的丑闻。

建议河北方面及时查清并及时公布事实真相,严厉惩处责任人,给全国律师和社会公众一个交代。这是事关当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的大事。还是那句老话“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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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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