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68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下: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条是关于禁止自己代理或者双方代理的规定。

一、合同编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代理则旨在解决代理行为在本人及相对人之间的效力问题,但有关代理人的义务问题,与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有许多共通之处。

二、如前所述,代理人的义务包括: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处理代理事务,实现被代理人的目的和利益;代理人应当亲自实施代理行为,除非情况紧急或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项转委托给他人等等。

三、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属于与本人利益冲突的代理,故为法律所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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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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