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遭遇“被离婚”,如何拿法律武器补偿她们?

全职太太遭遇“被离婚”,如何拿法律武器补偿她们?

退出职场、带娃、做饭、操持家务……在提倡独立女性的时代,不少人对“全职太太“谈之色变。

为相夫教子,甘当全职妈妈,原以为婚姻幸福美满,不料突然“被离婚”……惊讶愤怒委屈意难平之余,可否对自己这些年为家庭所作的贡献要求经济补偿呢??该如何改善其遭遇巨变的窘境?今天小编就来聊聊这一话题。

首先随小编来深入了解一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该规定意味着目前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是需以夫妻之间曾书面约定好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而该前提限制也成了大多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的障碍。

由于全职太太的精力多集中在子女、父母和家庭琐事中,长时间的与社会脱节令其谋生能力弱,突遭离婚,带给全职太太的将是精神、情感与生存的多重打击,谋生能力弱更令其在争夺子女抚养权中处于劣势地位。

离婚时连经济补偿都不能支持,无异于否定了全职太太多年来的付出与价值,也就有了全职太太愤懑的灵魂三问:

我这些年的家务白干了吗?

孩子白带了吗?

公婆白照料了吗?

NO!!!

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了调整《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施中的《民法典》删除了需以夫妻之间曾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一前提,意味着无需约定分别财产制,全职太太只要为家庭做较多贡献的,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该项调整为对家庭贡献较多的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是对全职太太多年来为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可与肯定,也是保护弱势女性的体现。

下面小编就以一具体案例为大家进行以案说法,细致分析;

案 例 解 析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因为婚后王女士做了全职太太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 院 裁 判

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小 编 想 说

本案中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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