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锦天城律所因巨额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谈证券律师防范执业风险

近日,天眼查等网上公开信息显示,著名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因为对4.94亿元亿元债务的本息承担5%连带责任,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

根据公开消息,本起案件缘起2018年7月证监会对“五洋债”债券欺诈案中的五洋建设及其董事长陈志樟作出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在2012-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方式使 2012-2014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6492.71万和1.55亿元。

证监会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债券持有人五洋建设及其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487人,组织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在诉讼中,锦天城律所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情况,五洋建设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系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属于财务方面的专业判断事项,超出了锦天城律所的注意义务,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故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与锦天城律所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无直接关联性。

但杭州中院认为:(1)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其与被诉债券发行行为有关,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虽对财务数据相关事项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其应当对可能涉及债券发行条件、偿债能力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事项给予关注和提示;(2)在大公国际《2015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已提示五洋建设控股子公司出售投资性房产事项的情况下,未见锦天城律所对该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资产变化事项关注核查,对不动产权属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占比较高的重大资产减少情况对五洋建设偿债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故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

最终,杭州中院判决锦天城律所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总计4.94亿元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后,浙江省高院维持了杭州中院的判决。

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更重要的是,未来有可能成为首例证券公司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该案例的深远影响不可小觑。

尽管很多人对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有不同意见,但毕竟判决已经生效。按照上述判决,证券律师对发行人重要的债权、债务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重大的合同不可以简单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机构的报告,对前述事项,仍需要履行相应的核查程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核通过不代表着成功,很多问题会在若干年后“找上门来”。律师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确实是难度很大、风险很高的工作——当很多人还没有熟练掌握发行证券的审核标准时,殊不知,证券法律责任已经跟上了自己。作为一名证券律师,要同时做好两方面的研究和学习,不能只研究如何帮助企业符合发行证券的标准,还要注意如何防范尽职调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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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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