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来源:找法网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状时对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可否符合本法限定的诉讼要求的,应当接收诉讼状,出具注明收到日子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可否立案。

  不符合诉讼要求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借口。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诉讼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诉讼不符合要求为因不接收诉讼状。

  对于不接收诉讼状、接收诉讼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诉讼状内容的,当事人能够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有要求吗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行政诉讼法对立案登记是有要求的,而且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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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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