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过户,上家想解约被驳回

焦春伟

江先生在浦东有一套两室一厅产权房,因置换所需,先在某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去年7月3日,他通过中介与顾女士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总价210万元,首付110万元,贷款100万元,并于9月5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约定,下家若迟延付款超过10天,上家有权解除合同,上家迟延办理过户超过10天,下家有权解除合同。

签约后,顾女士支付首付款,并于8月3日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未获批,再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至9月25日才被批准。9月28日,江先生与顾女士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审税手续,因顾女士缺少一份资料导致审税未能完成,顾提出次日再来审税,但江先生认为顾已违约在先,自己无义务配合过户。顾女士通过中介协商未果,起诉江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江先生在应诉后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先生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买卖合同。

律师评析

按照《合同法》,合同解除方式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分为事前约定解除和事后约定解除。事前约定解除,是守约方依据之前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解约权,事后约定解除是发生纠纷以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本案中顾女士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在9月5日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江先生按约定有权解除与顾女士的合同,但他们并未选择解除,而是选择履行合同,既然江放弃了行使解除权利,也意味着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新意向,在此情况下如没有新的违约事由出现,江先生就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法院没有支持江先生的诉求。(作者系上海(楼盘)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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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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