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法天天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7部分, 320条,另有9个附件。它几乎包括海洋法的一切问题,如海域的划定,海洋资源的管理、海洋航行、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争端的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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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订以来最重要的多边条约,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公约中有不少规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有严重缺陷的,但公约对维护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和各国的正当海洋权益,规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打破了传统海洋法片面地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的局面。我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率先与其他一百一十七个国家一起于1982年12月10日在公约上签了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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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重开幕,至1982年12月10日,持续了九年,共开了十二期十六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一百六十七个国家的代表团。中国代表团自始至终参加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各期会议,并就海洋法中的各个问题亮明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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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海,我国代表认为,规定领海权的范围是各个国家的主权。各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条件,考虑到本国的安全称民族经济利益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和管辖范围,并且要照顾到同处一个海城的国家必须平等和对等地划分两个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我国不反对国际社会通过公约一致同意确定最大领海宽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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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海内的无害通过,我国的原则立场是: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沿海国可根据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用船舶在通过领海前预先通知主管机关,取得主管机关的批准。但《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无害通过的条款中对军舰通过领海的制度未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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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我国代表指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洋制度是关系到海峡沿岸国主权和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位于领海范围内的海峡,不论是否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是沿海国领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应同样适用于这类海关于专属经济区,我国政府的立场是:(1)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经济区的外部界限最大不得超过以领海基线量起 200 海里。至于同处一个海域的邻近国家,则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它们之间的管辖范围。( 2)经济区的一切自然资源均属该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保护、管理、利用、探测和开发这些资源,必须在其经济区内行使专属管辖权。沿海国可以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有关事项进行管制。(3)其他国家只有在尊重沿海国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必要协议,经沿海国许可后,才能在经济区内从事渔业、采矿或其他活动,并严格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该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不妨碍沿海国的安全,不影响沿海国的渔业活动和对海底资源的勘测、开发的条件下,享有正常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在经济区海床数设电缆和管国和地理条件不利国家的权益。道,其路线应经沿海国同意。(4)沿海国还应考虑到毗邻内陆关于大陆架,我国代表团指出:(1)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范围。大陆架的上覆水城超过领海、经济区或渔区以外的部分,不属沿海国管辖。大陆架的最大范围可由各国共同商定。( 2)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属于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对其大陆架进行有效管现,得制定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规章。(3)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其上空,外国船舶和飞机的正常航行和飞越应不受阻碍。其他国家在大陆架敷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应经沿海国的同意。(4)对大陆架管辖范围的划分,以及对大陆架相连接部分的自然资源的开发、管辖等事项,同处一个海域的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应在维护和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以求得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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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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