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民:提高国家赔偿金数额,给当事人最有效的救济

记者陈红卫 见习记者买园园

刘守民:提高国家赔偿金数额,给当事人最有效的救济

刘守民律师 四川日报记者田为摄

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仅是一项宪法权利,同时也是有关人权保障的重要的内容。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正式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国公民权利、弥补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国家赔偿法》由于起步较晚,并且因为历史传统、观念习惯以及立法体制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多不足,所以,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律师向法制网记者表示,他已在今年全国两会专门提出一份建议来呼吁修改该部法律,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守民指出,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无论在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上,均存在着明显的缺失和不足。在刑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金标准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更是尤为突出,致使司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效果大打折扣。

刘守民认为,以往《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抚慰性补偿原则,是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重要原因,因此他建议应取消该部法律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形所设置的赔偿金数额上限,通过确立更加机动灵活的赔偿标准,来保证当事人获得相对满意的国家赔偿。

在此基础上,刘守民建议,通过厘清“直接损失”的含义,以判例、司法解释等方式逐渐扩大当事人可获得赔偿的直接损失范围,再结合所专门颁布的法律解释,以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裁量因素。

刘守民表示,应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有罪但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等三种情形纳入可申请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内部所设置的赔偿委员会,是决定当事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的机关,对此刘守民提出质疑,“一旦其所在的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再由该赔偿委员会来处理赔偿事宜,则显得尤为不合理。即便是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但上下级两级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密切的厉害关系,因此是实体公正,但在程序方面也是难以令人信服。”

“所以,现阶段,适当地扩大当事人可提出申请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级别和地域范围等方式,来优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案件处理程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守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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