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任何时候都应对未成年人严加保护

核心提示:近期连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和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各界对正在广泛征求民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给予了更高的期待。围绕上述社会热点,本社记者专访了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诉讼代理人、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

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任何时候都应对未成年人严加保护

邓学平在医院看望鹏鹏。 受访者 / 供图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田雄 报道

11月11日下午,开远市东城幼儿园发生一起氢氧化钠液体伤人案,致3名教师、51名学生受伤;11月5日下午1点半,长沙9岁男孩罗某在小区内被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冯某华击打致死;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被13岁男生杀害,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于24日依法对其收容教养。

近期连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和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各界对正在广泛征求民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给予了更高的期待。

近日,围绕上述社会热点,本社记者专访了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诉讼代理人、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他表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任何时候都应当严加保护。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定型,即便偶尔犯有错误,也应当跟成年人区别对待,更加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这个大的原则和方向不应该也不可能改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迫在眉睫

10月20日,10岁女孩淇淇(化名)身中七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举刀的男生蔡某某还不满14周岁。

“这明显是一起恶性凶杀案件。”邓学平告诉记者,“但根据现行刑法,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做了什么,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杀人放火、绑架强奸,法律都拿他没办法。这个案子中,当地公安机关也只能对这个小恶魔收容教育,因为他离14周岁还差几个月。”

“让这样的杀人犯逍遥法外,不仅对被害人不公平,有损社会正义观感,而且对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也是巨大的挑战。现行的刑法规定是几十年前做出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我一直呼吁,刑法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大连的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这种呼吁还应当持续和加强。”邓学平坦言。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否合理?《民法总则》在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上,较之早前的《民法通则》已经进行了下修。那么,随着未成年人智力的成长,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也该同步下修?对此,曾有网络媒体做过相应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与网络投票相对的是,在学术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却几乎呈现出一边倒的反对态度。而反对的理由几乎都是未成年人要以教育、保护为主,刑事责任年龄下修会导致刑罚的大面积增加。在此背景下,立法机关及最高法、最高检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持较为慎重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的儿童暴力作案逐渐多发,且手段越来越残忍,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可能无法适应这一现实,也会造成诸多的社会不公。其实,英美两个国家的规定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即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对此,邓学平这样表示。

邓学平进一步解释称,虽然相对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处于弱势。但如果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那么力量对比就不能一概而论。此时对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如果能够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完善入刑的法定条件,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另外,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形成更加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也十分重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修在即,行拘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行政拘留最长期限只有25天,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处罚中相对较轻。因此,先行降低行政拘留的年龄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邓学平说道。

“渭南继母虐童案”引发思考

2017年陕西渭南男童鹏鹏(化名)长期遭继母虐待殴打,致颅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状态。2018年10月30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及虐待罪两罪并罚,判处鹏鹏继母孙某有期徒刑16年,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今年7月4日,鹏鹏的生父赵某也因涉嫌虐待罪及遗弃罪在临渭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目前尚未宣判。

邓学平是鹏鹏的诉讼代理人。他每次看到鹏鹏的状况,心情异常沉痛。这种痛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儿童的反抗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极其有限。面对成年人的魔爪,只能是待宰的羔羊。殴打虐待小孩绝不是个人私事,国家必须要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邓学平说。

他动情地告诉记者:“五六岁,正是最纯真无邪、快乐无忧的年龄。然而鹏鹏的生命却充满了打骂、责罚、冻饿和虐待。若不是抢救及时,鹏鹏很可能已经被虐死。虽然现在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很可能再也看不到这个世界了。因为他的视网膜已经被继母孙某殴打脱落,至今都睁不开眼睛。鹏鹏至今仍处于深度昏迷的植物生存状态,仍躺在医院里靠爱心人士维持着生命。”  

记者了解到,邓学平等律师介入这个案件之后,经过研阅卷宗材料,认为虐待罪最高刑期仅为7年有期徒刑,与孙某的罪行明显不匹配。“对此,我们反复与临渭区检察院沟通,要求检察院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对孙某提起公诉,同时追究鹏鹏生父的法律责任。最终,临渭区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法律意见,起诉指控了孙某两个罪名。”邓学平向记者回忆。

邓学平表示,恶行必须付出代价,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这几乎是所有人一致的呼声。司法在保护儿童权益、制裁各种虐童行为上必须发挥更大作用,向社会释放积极的有力信号。

“我介入代理鹏鹏案已经两年多,这个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经接近尾声,不论法院怎么判,鹏鹏的病情都不会因之好转。但这个案件给社会所留下的深刻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应随着案件的结束而终止,相反应当作为典型案例引起更多人重视和反思。”邓学平说。

校园欺凌 “少年的你”不能承受之重

最近一部反映校园欺凌的电影《少年的你》在各大影院热映。与此同时,一则关于“女童眼睛被男同学强塞几十张纸片”的报道让校园欺凌更加现实地展现在公众面前。

据报道,从今年9月底开始,河南省禹州市的李女士多次带女儿小花(化名)到医院就诊,原因是女儿的视力严重下降了。那段时间,李女士发现孩子的眼睛不时会冒出一些小碎纸片。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医生从孩子眼睛里挑出几十张小纸片。原来7岁的小花在禹州市某小学读二年级。9月底的一天,午饭后课外活动时,有3名小男孩与小花玩闹,两个男孩按住小花的胳膊,另外一个小孩往她眼睛里塞纸片……

“这看似同学之间打闹,便以‘孩子还小不懂事’‘孩子之间小打小闹没关系’‘教育教育就好了’等理由开脱了。实则不然,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生挥之不去的噩梦。”邓学平说。

记者了解到,为根治校园欺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专门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并要求对治理情况进行逐级上报和集中督查。

但是,校园欺凌现象仍在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与校园欺凌的严重程度相比,我国当前对这个问题的治理还显得十分滞后。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邓学平解释说。

邓学平介绍,我国对暴力侵害、妨害自由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标准过高,比如只有造成人体轻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才分别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犯罪,对于侮辱、诽谤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罪并且该罪必须要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自行去法院起诉。校园欺凌上升到刑法的少之又少,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高处罚标准是行政拘留15天。“应当说,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他们进行处罚时进行额外的保护,有其正当和可取之处。但问题在于,受到校园欺凌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不应该片面化,更不应该异化为对不端行为的宽纵,免受同龄人的暴力欺凌和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题。”邓学平说。

邓学平还特别提到,起侮辱性绰号也属于欺凌。精神欺凌比肉体欺凌要更严重,造成的伤害也更深。“有些人,很喜欢给别人起侮辱性绰号。我不知道该怎么解释这种行为。也许是有些孩子天生的攻击性或劣根性,也许是有些父母自己缺乏教养或管教不到位。尽管这种行为很可恶,但绝大多数时候法律都管不了,也不会管。”

他表示,除了惩戒威慑不足,我国法律在预防校园欺凌、构建校园安全保护网方面也应加大力度。中小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匮乏、身心发育不健全,遭遇暴力欺凌时往往缺乏应对、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如果社会不能提供随时可触及、随时可获得、随时可信任的帮助,不能消除被欺凌者的心理恐惧,那么校园欺凌的阴影就无法彻底扫除。而要做到这一切,就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校方和有关单位,以及孩子监护人的救护责任严格化、标准化、法律化,让管理不善、监护不周者付出轻则民事、重则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原标题:《知名刑辩律师邓学平:任何时候都应对未成年人严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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