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5.公路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下)

在PPP项目识别阶段与传统工程建设主要的不同就在于:一方案两评估、绩效考核与入库。

一方案就是PPP项目实施方案,两评估就是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绩效考核就是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需要通过绩效考核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政府付费,入库就是PPP项目需要进入财政部PPP项目库以及发改委PPP项目库。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5.公路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下)

以下分别介绍本ID工程与房产肖律师收集并参与的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公路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估报告以及公路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此外再介绍公路PPP项目的绩效管理以及财政部以及发改委PPP项目库的一些情况。

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10个方面,具体是:1.编制依据;2.项目概况;3.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4.项目运作方式;5.交易结构;6.项目合同体系;7.绩效考核;8.监管架构;9.社会资本方选择 ;10.财务测算等。

————————————————————————————————————————

公路PPP 项目实施方案(下)

6 项目合同体系

6.1 合同体系层次

6.2 合同主要内容

6.2.1 各方权利和义务

6.2.1.1 项目实施机构

6.2.1.2 社会资本方

6.2.1.3 项目公司

6.2.2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本项目准备期为X年 。项目准备期内应完成包括项目公司组建、PPP 项目合同签订、勘察设计、工程招标、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批复及其他建设许可等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工作。

建设期:自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不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运营期(含收费期):自本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本项目收费期限预计为XX 年,最终以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期限为准。

合作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应依法无偿地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本项目设施。

6.2.3 前期工作

6.2.3.1 已完成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1)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用地预审、安评、环评、水保、地灾评估、压矿、地震安全性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选址和行洪、通航等;(3)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4)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如有);(5)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审查、验收等工作;(6)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

6.2.3.2 前期工作移交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在合同生效后,政府方将前期工作移交项目公司(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移交前期工作成果;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将相关协议转让给项目公司)。

6.2.3.3 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确认

项目公司应确认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政府方提供的本项目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经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公司接受本项目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经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

6.2.3.4 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项目公司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按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经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

6.2.3.5 前期费用

政府方组织开展的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是项目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6.2.4 融资方案

社会资本方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社会资本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实缴。社会资本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

6.2.5 履约保障

6.2.5.1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

社会资本方提交的投资人履约担保在项目进入建设期后视为建设期履约担保。

6.2.5.2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

自收费批准的次年起,项目公司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收入 5%额度的履约保函作为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履约担保,直至履约担保总额达到X亿元人民币为止。

6.2.6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

实施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土地使用权,督促项目公司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组织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未经项目实施机构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

6.2.7 项目建设

6.2.7.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项目应全面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品质工程”“平安工程”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以标准化为核心的全过程、全要素、全周期精细化管理,着力提升公路建设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品味,确保建设为优质耐久、安全舒适、经济环保、社会认可的交通设施产品。

6.2.7.2 勘察设计与施工总承包

本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设计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文本、图纸等成果,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施工招标的,则可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工作。项目公司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满足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但须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项目公司应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建设。

6.2.7.3 监理单位

项目公司按照项目批复的建设方式依法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项目的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同时对工程建设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工作。

6.2.7.4 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公司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发生设计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6.2.7.5 验收与审计

项目达到交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项目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优良 。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运营收费,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优良 。竣工验收未达到质量目标,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质量目标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营。其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终止试运营阶段的收费,从终止试运营收费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运营收费之日,计入收费期限。

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应由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修复、补救。

项目施工期间,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监理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施工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和鉴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满足相关规定。

本项目竣工验收前,按规定由相关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

6.2.8 运营维护

6.2.8.1 运营维护内容

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提供运营维护服务,保障项目设施的正常使用。

6.2.8.2 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

运营养护目标:按照交通运输部、XX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路况标准等有关规定开展养护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保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XX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要求。

6.2.8.3 抢修抢险和应急处臵

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设施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紧急情况下(包括重大事故、突发社会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的抢修抢险和应急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安全保障体系。项目公司应建立抢修、急救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急救设备。

当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情况,严格执行抢修抢险和应急预案,服从政府部门的指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抢修抢险,尽量减轻紧急事件对公众的影响。

6.2.8.4 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检查项目公司是否按规范建立了运营维护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作业规范、考核管理办法等。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公司的现场作业。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设施,以检查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项目实施机构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可能产生的干扰。项目公司应对此等检查和监督提供完全的协助,并提供项目实施机构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6.2.8.5 中期评估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组织专家或外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管理、安全、维护服务情况等进行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原则上每3 到5 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

如果评估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服务存在缺陷,项目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整改,若项目公司未能纠正或纠正的效果未能达到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

6.2.9 付费机制

6.2.9.1 基本原则

本项目的付费机制为“股权合作+通行费收入风险分担模式”:项目实施机构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参股项目公司(股权合作),并且在运营期通过比较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和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决定给予项目公司运营补贴或由项目公司向政府返还超额收益。

根据政府出资人代表出资金额、项目申请报告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确定预计车流量、合作年限等有关参数和满足社会资本方要求的资本金税后内部收益率的基础上,通过财务模型测算得出的运营期内每年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该收入最终通过投标报价确定。

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为车辆通行费收入。

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与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之间可采用风险分担机制。如果风险分担比例为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的 10%,若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与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差额比例在±10%的区间内时,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当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低于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的90%时,则政府方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贴;当实际使用者付费收入大于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的110%时,大于预计使用者付费收入的110%的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全部归政府方。

6.2.9.2 政府资金保障

根据财金〔2016〕92 号文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 号)的要求,编报PPP 项目收支预算,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考核、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同时,同级财政部门应科学合理统筹测算需要地方政府纳入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规模,在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将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跨年度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

6.2.10项目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项目公司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在完好、无偿、无债务、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

在移交前,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移交委员会,就移交的范围、工作程序、合同转移、技术转让等事项达成一致。

如经过性能测试表明移交的项目实施存在任何缺陷导致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项目公司拒绝修复,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修复。如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移交后的移交保证期内(为移交后6 个月),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设施的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合作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

6.2.11提前终止

6.2.11.1 发生以下情况,PPP 项目合同可提前终止:

(1) 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2) 项目实施机构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3) 发生不可抗力时,PPP 项目合同签订各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4) 其他情形。

6.2.11.2 提前终止补偿

PPP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进行评估并支付提前终止补偿。具体的终止补偿金计算办法以PPP 项目合同为准。

合作期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设施按照提前终止时的状态全部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在移交期间或新的社会资本方接管项目设施之前,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实施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6.2.12其他补偿

除了提前终止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补偿的行为,具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将在PPP 项目合同中明确。

6.2.13其他

6.2.13.1 保险

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风险,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建设期内应投保的险种包括XXXXXXXXXXXX 。

运营期内应投保的险种包括XXXXXXXXXXXX 。

如果项目公司未按PPP项目合同的规定投保或未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据、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证明材料,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购买这类保险,费用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否则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

6.2.13.2 临时接管

项目实施机构实行临时接管并介入项目建设或运营维护后,项目公司应与项目实施机构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实行临时接管将一直持续到项目公司改正了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项目实施机构因紧急事件而导致的临时接管,将一直持续到紧急事件解除或项目公司被认为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项目公司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纠正不利导致项目实施机构实行临时接管持续超过XX日,项目实施机构有权提前终止PPP 项目合同,收回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6.2.13.3 转让与担保

合作期内,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资产(不含收益权的质押)。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将特许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进行质押,但这种质押只能用于本项目且融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上述质押应同时向项目实施机构进行备案。

6.2.13.4 争议解决

PPP 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争议,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13.5 合同修订

在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建立定期的协商和评价制度,在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合同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合作期内,经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协商一致,PPP项目合同可以作出修改、补充或变更,经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6.3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其他要求

6.3.1 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出资人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3.2 利润分配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6.3.3 股东会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3.4 董事会

董事会由X人组成,其中中标社会资本方委派X人,政府出资人代表委派X人。设董事长1名,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提名,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6.3.5 经营管理机构

总经理由中标社会资本方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项目公司设置的职位包括 XXXXXX 。

6.3.6 监事会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中标社会资本方委派X名,政府出资人代表派X名,由项目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X名。

6.3.7 股权转让

本项目的股权转让锁定期为X 年。股权转让锁定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股权转让锁定期后,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向符合适用法律和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 号),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出资人代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股权转让或变更不得影响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营维护主体责任,不得将运营维护责任返包给政府方。

6.3.8 权益处置

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社会资本方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他任何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7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包括建设期绩效考核和运营期绩效考核。

本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实施机构将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建设管理、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结果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1 建设期绩效考核

项目建设前期阶段,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工程造价进行审查。项目施工期间,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监理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施工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项目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对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满足省市相关规定。

当本项目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项目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优良。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试运营收费,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项目试运营后2 至3 年期间,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优良 。竣工验收未达到前述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进行整改直至达到 标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营。其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将终止试运营阶段收费,从终止试运营收费之日起至开始正式运营收费之日,计入收费期限。

项目实施机构对本项目建设期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造价控制等指标进行监督并考核。

7.2 运营期绩效考核

运营期内,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主要通过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进行。对考核结果,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若未及时修复缺陷,项目实施机构可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进行修复。

运营期绩效考核标准参照XX省的规定执行,在此规定基础上可增加考核范围。

绩效考核结果将与付费机制相挂钩。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5.公路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下)

8 监管架构

本项目的监管体系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对本项目的履约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行政监管以及公众监管三部分构成,以此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8.1 履约监管

(1)质量与安全监管,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进场监督、检查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状况;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等。(2)收费与成本费用监管,包括项目公司应如实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使用者付费收入、经营成本报表、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3)合法合规监管,包括项目公司应按照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就行政审批、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文件向项目实施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4)资本金监管,项目资本金资金性质为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8.2 行政监管

本项目主要由交通运输、财政、发改、审计、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行使相关的行政监管权力。

8.3 公众监管

社会公众有权对本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均应按照适用法律要求,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向公众予以公示。对项目公司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曝光。

9 社会资本方选择

9.1 采购方式的选择

9.2 社会资本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依法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三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投融资能力: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X %,上年末实缴资本XX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3)财务状况: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是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商业信誉: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和工商及税务企业、“信用中国”信用系统中无影响本项目实施的重大失信行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XX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人应达到XX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评定 等级(含)以上;

(5)其他要求(如有):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X 家,联合体组成为1 个牵头人加 个成员方共同组成。联合体牵头人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出资比例不得少于项目资本金的 X %。联合体牵头人与成员单位各方均应符合上述第(1)、(3)、(4)项的资格条件,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上述第(2)项资格条件。

9.3 投标保证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第二十一条,“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暂定为人民币XXX 万元,具体金额最终以发售的招标文件规定为准。可采用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9.4 采购标的

9.5 资格审查程序

(1)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 号)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其他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由评审小组负责PPP 项目采购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

采用合格制进行资格预审,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社会资本方均可进入下一阶段的采购程序,未参加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不得参与后续采购环节。

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不足3 家,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经重新资格预审后通过审查的合格社会资本方仍不够3 家的,将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2)资格后审: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投标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方进行资格审查。

9.6 评标原则和标准

9.7 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方不足三家的处理

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不足3 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方仍不够3 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8 项目采购主要时间节点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方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方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 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X 日。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社会资本方确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PPP 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 财务测算

10.1项目边界条件及财务假设

10.1.1投资额

10.1.2建设规模

10.1.3合作期限

10.1.4报价取费

10.1.5收入预测

(1)收费标准

(2)车流量预测

(3)收费收入

10.1.6成本费用

(1)养护成本

(2)折旧摊销费用

(3)财务费用

(4)其他成本费用

10.1.7可行性缺口补助

10.2财务测算结果

公路PPP项目法律实务:5.公路PPP项目的实施方案(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25 09:31
下一篇 2023-05-25 09:4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