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了劳务派遣。我觉得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好的,给了有关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提供了方便。但是通过这些年来的实际运作来看,这种劳务派遣被滥用,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的用工秩序,应当对此予以补充完善,并且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加强监管。分述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本意。

该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劳务派遣。从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

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我觉得这个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风险。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是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即使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假如说派遣到海上作业的一次性派遣人员达到十人的时候,当发生海上事故的时候,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能够承担起自己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额。难道可以破产吗?如果公司破产了,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去哪里再去主张?

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目的及作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有下列几方面的意思:

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仅限于企业,其他类单位并不适用。

2、企业的基本用工方式是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方式。

3、企业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必须符合三种条件:

a、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b、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c、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定期限内 ,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二、违反劳务派遣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违法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责令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问题基本没有。只是规定对于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比较详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及其具体负责任的人员,承担的三种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三、因为劳务派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劳动者没有任何法律责任,所以就会造成了用人单位的随意违法用工。

在社会现实当中不但非企业的用工单位可以随便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也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对于劳务派遣的四种限制的情况,可以随意突破,因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没有任何法律责任限制的非法用工规定,就是视为合法的用工方式,这种规定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没有任何的约束力的。

四、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应当是有效的。

那么对于用工单位非法用工的,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并没有提及。

有关该法只提及劳动合同效力无效的三种情况,并没有提及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通过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好像是合同无效,但是也没有提及。该条只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予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没有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处罚。这是不是在鼓励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

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意思是什么不明确?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还是同时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需要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之时,是否需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仅用工单位在非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或者损害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劳务派遣的法律监督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派遣活动的法律监督。具体监督工作是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是主动监督还是被动监督?何种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及其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具体化的法律责任规定与没有规定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以上是我对于实践中劳务派遣事务的思考。你们是否觉得有一些道理?

律师谈劳务派遣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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