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韦红露:离婚期间,遭遇“抢夺孩子”如何救济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是最为重要的两个议题。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着较为固定和相对成熟的处理方式,因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成为男女双方激烈交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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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做出判罚,具体而言: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降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应当由谁进行抚养应当先协商。双方均要求抚养但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父母双方共同争夺抚养权且双方均具有抚养能力时,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详细规定见思维导图,司法解释中的特殊规定用不同字体表示。)

实务中为了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父母一方有时会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行为,是因为抢夺、藏匿孩子后,和孩子生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可能就会形成“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一裁判时应当被优先考虑的情形。进而抢夺、藏匿方更有可能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但是,必须在这里严正声明以抢夺或者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获取抚养权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就明确禁止该行为。在法院的具体判例中,恶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有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负面因素。上海、江苏等多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都发布了类似的典型案例,在典型案例中都对“恶意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进行了惩戒性的判罚。

法律明令禁止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如果现实中出现这种棘手的情形,另一方应当如何妥善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对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及时报警或者提出离婚诉讼并向有关机关申请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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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而2022年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可以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中的“其他法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方抢夺或者隐匿孩子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此,本方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应当及时报警或者立马提出离婚诉讼,这不仅能够留存对方抢夺、藏匿孩子的证据,同时也能够让有权发布家庭教育令的机关了解相关情况,便于家庭教育令的及时发出,避免造成孩子与对方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出现。

第二,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

婚姻律师韦红露:离婚期间,遭遇“抢夺孩子”如何救济

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但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时,可以尝试提起监护权诉讼以保护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也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因此,当父母一方抢夺或者隐匿子女时,证明其行为损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就很可能获得监护权纠纷的胜诉。但是,该类型纠纷的难点也在于证据证明问题。原告方需要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侵害自己正常行使监护权,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第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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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对方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并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原住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警记录、证人证言、音频视频等都可以成为相应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存档工作。

【案例】——镇江中院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

杨某(女)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现尚不满三岁。杨某与李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女儿的抚养权存在争议。2022年9月30日,李某某的父母李某和王某留下一张字条,言明“你们经常吵架,宝宝受到惊吓,情绪不稳定,带宝宝出去住一段时间”。李某和王某将孙女带出一直未归,并拒不告知杨某孩子的住所,导致杨某不能探视女儿。杨某向丹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李某某婚后经常将工作情绪带回家,当着女儿的面辱骂、恐吓、殴打自己,造成自己精神和身体上受到双重伤害,也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诉讼期间三名被申请人将女儿带到外地藏匿,拒绝让其探视,严重损害其权益。杨某提交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照片等证据,据此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威胁、殴打、跟踪、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李某、王某藏匿未成年子女;被申请人李某、王某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孩子送回原住所。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第四,申请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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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18年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本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对抢夺、转移、藏匿的行为予以禁止。如果对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本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救济方式由于其主要法律依据为地方性法规或文件,因此其适用范围仅为本省辖区范围内。当事人在请求救济时需要留意这一点。

结语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父母双方应当正确认识到恶意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可能丧失抚养权,更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应当尽量避免抢夺、藏匿行为的发生,当不幸出现该情形时应当尽量保持冷静,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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