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作者:肖晓辉 实习律师

单位: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规模大小不一。在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笔者通过Alpha案例库检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案例,总共检索出2228宗案件,其中接近50%驳回起诉。可见,虽然已有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了字号,以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列明经营者的信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出现混淆。

下文分享个体工商户作为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在诉讼过程中的几种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案例检索: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54号

本案中,被告黄某某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有登记字号,应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浦江县旭峰衣架厂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个体工商户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案例检索: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5)通民初字第1136号

本案原告陈某某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颁发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新都区大丰大业木材加工厂。原告陈某某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而不能以经营者提起诉讼。故原告陈某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三、起诉个体工商户时,以字号列为被告又以经营者列为被告

案例检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854号

二审法院认为,轻出公司在以义诚百货店为被告,且已注明该字号经营者陈某的基本信息起诉的同时,又将义诚百货店的经营者陈某作为本案被告,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

四、以诉讼当事人不适格为上诉理由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二终字第122号

其主张权利应当以该字号为原告,其现已其登记的经营者张光荣个人名义主张权利明显不当,原审法院受理后作出实体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并驳回起诉。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字号是个体工商户涉诉时诉讼主体资格确定的一项重要因素,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均要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是要以字号为当事人,且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在个体工商户涉及民事诉讼时,仅列经营者为当事人的,是主体资格的错误,原告不是主动撤诉就是被裁定驳回起诉。会造成严重阻碍诉讼目的的达成,浪费诉讼资源,甚至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Guangdong Kingwin law firm),原名(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0年,是东莞市第一家、全国第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启盟律师所采用“律所团队化,团队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以“传承、专业、平等、极致”的价值观为本,引进高素质法律人才,多年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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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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