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资股东会决议优于章程股份,公司股东诉请优先认购被驳回?

定向增资股东会决议优于章程股份,公司股东诉请优先认购被驳回?定向增资股东会决议优于章程股份,公司股东诉请优先认购被驳回?

恒杉咨询创始人.咨询师.律师

原告:胡国强

被告:慈溪进出口股份公司

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3次增资过程中享有优先认购权,认购被告共861.5万元的股份。

争议焦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能排除章程中规定的优先认购权。

基本案情:

被告成立于1991年1月9日,原告是被告发起人之一,出资20万元,认购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1%。

2002年3月,被告以2001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配股按1:0.5的比例进行,将注册资本从20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原告也按同比例获得转增,从而持有被告30万元的股份。

2002年9月15日,被告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将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增加至3620万元,同意案外人赛亿公司作为新股东,以1:1.37的比例,认购被告增加部分的注册资金。

2004年4月24日,被告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决议,将注册资本从3620万元增加至5300万元,新增部分股份按1:1.2的价格面向公司内部职工溢价发行,即认股职工以每股1.2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股份。

2007年4月21日,被告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以99.01%的赞成比例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从5300万元增加至 8385万元,新增部分股份按1:1.25的价格面向公司内部职工以每股1.25元的价格向公司购买股份。

被告公司章程第4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规定,公司发行新展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行使职权等。

原告诉称:

按照被告公司章程,,被告在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但在上述历次增资发行新股中,被告从未通过原告,被告侵犯了原告在发行新股过程中的优先认购权。

被告辩称:

1.被告主体不适格。因为优先认购权产生于被告内部股东之间,而不是原、被告之间,所以原告向被告主张优先认购权是错误的。

2.原告主张的优先认购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三次增资扩股的都是定向的,第一次是针对赛亿公司的,第二、三次是针对被告公司职工的,而定向增资扩股未被法律所禁止,且三次增发已经得到了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是完全合法的,原告在这三次增资扩股期间,已不是被告的职工,因此,原告所谓的优先认购的条件、基础都不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优先认购权。

定向增资股东会决议优于章程股份,公司股东诉请优先认购被驳回?

律师观点:

I.被告三次增资扩股合法有效,原告不属于增资扩股对象范围。

被告三次增资扩股均系定向增资扩股,且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表决通过,因此,被告三次增资扩股的程序合法,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故原告虽为被告公司股东,但原告不具有被告公司在职职工的身份,不属于上述三次增资扩股的对象范围。

2.股东会决议已排除章程约定的优先认购权。

尽管被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但公司章程同时也规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有权对增资或减资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被告上述三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实际上该三次股东会决议本身已排除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利,故原告不能以公司章程规定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对抗同样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作出的合法的决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联知识分享:

01.股东会作出的服东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增资的决议被认定无效后,是否影响增资决议的整体效力?

该决定无效不影响增资决议的其他内容,若其他内容合法,应继续有效并且关于增资的具体认购 ,公司股东仍享有优先认购权。

02.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有何时间限制?

对此《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从权利性质上而言股东优先认购权属于形成权,故其行使应当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鉴于个案平衡的原则,应当由法官视个案的不同情况酌情认定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期限是否合理,进行判断的标准无外乎以下四点:

(1)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是否在知晓公司增资后主动积极地表达了优先认购的意愿;

(2)公司增资行为是否完成,完成后新进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及股东之用下及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并实际享有了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职责;

(3)主张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对新进股东的实际权利享有及义务履行是否予以默认或予以配合;

(4)系争的增资股权是否已经再次发生转让,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该股权。

03.股东之间可否约定不依照实缴出资享有优先认购权?

可以,但是该项约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优先认购权属于个体的法定权利,不能由股东会多数决予以剥夺,因此约定不依照实缴出资享有优先认购权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而非1/2或2/3上表决权同意。

同时,即使公司章程约定依照实缴出资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是全体股东之间达成的汉约定不依照公司章程执行的,只要股东之间的约定晚于章程约定,则该约定当然有效

0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特定对象认购股份的,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认购权?

不享有。

《公司法》并未明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如果章程有约定,则股东可以在公司增资时享有该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章程仅是原则性的约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但未明确在何种情况的增资时股东可优先认购,则股东的权利行使仍应以有明确约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作出不同于公司章程的认购方案。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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