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死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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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犯人中一直流行这样一句话:坦白从宽,砖厂背砖,抗拒从严,回家团圆。

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现实中真的存在。

一个人死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判刑?

我接触过两名犯罪嫌疑人,一个是犯了盗窃罪的少年,一个是一起命案的嫌疑人。少年在坦白从宽的政策下进了监狱,而杀人嫌犯在关押了两年多后被取保候审,最后案子拖到现在也没破。

说起来这事就比较久远了,一起发生在1988年,另一起则发生在1989年,至今均已30年有余。

先说一下少年犯的事。

我接触这个少年时他才17岁,他当时犯的是盗窃罪,由于我懂一点法律,他家人请不起正规律师,于是就提来一篮子鸡蛋,请我做少年的辩护人。

少年是初犯,是个长相清秀又腼腆的孩子,这孩子本质不坏,谈了个小对象,为了给小对象买礼物,可是家里没钱,借又借不到,于是就脑子发热起了歪心思,趁夜翻墙进了一家电焊铺把人家的一盘铜线偷出来后卖了几十块钱。

他是单独作案的,没有同案犯,那么公安是怎么发现的呢?

这个少年有个朋友,这个人是电焊铺老板的儿子,他俩曾一起在电焊铺里守过夜,因此对电焊铺里面的情况比较熟悉。

这个少年有双鞋,他的这双鞋比较特殊,鞋底子有点像钉鞋,布满了圆形的橡胶球,尤其在土路上会留下很清晰的特殊足迹。

盗窃案发生后,失主的儿子给他爸提供了这条线索,线索又由失主提供给了派出所,作为怀疑对象,这个少年被叫到了派出所。

经过比对,现场的鞋印和少年脚上穿的大小差不多,当时穿这种鞋的人不少,和少年鞋码一样大小的人一抓一大把,于是警察就采取了心理战术,他们告诉少年,只要老老实实交待了就可以回家。

期间,警察告诉少年这事没多大,也就是几百块钱的事,还说他们去他家调查的时候,看到他爸妈在收庄稼,非常辛苦,因此希望他能早一点把问题交待清楚,回去帮爸妈收庄稼。

一个人死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判刑?

警察的感情牌打得少年泪如雨下,在自责心的驱使下他很快交待了犯罪过程,结果他没被释放,在审讯书上签名摁了手印后被送进了看守所。

少年偷的铜线其实并不多,手指头粗的铜线总共加起来也就十米左右,就是那种电焊机上的铜线,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也就二三百块钱,估计是失主想多得到赔偿,因此故意多报了一些,结果价值被定成了750块钱。

案子很清楚,辩护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该少年作案时不满18岁,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二个争议点在案值上,少年交待的铜线跟失主上报的差距比较大,由于缺乏证据,法庭最终采纳了失主提供的数字以及民警的办案记录,最终在不公开审理后少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时候的盗窃案基本是按500块钱一年计算的,虽然作案时未满十八岁,这个少年并没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放到现在,这个少年最多会被拘留加罚款。也许,这就是犯人们口中所谓的“坦白从宽,砖厂背砖”吧。

一个人死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判刑?

另一起案子则比较复杂。

1989年,县城里有两伙年轻人约架,打架的过程中有人动了刀子,挨了刀的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然后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全被抓了进去。

审讯过程中,两面的人都不约而同地把矛头指向了其中一人,都说是他动的刀,现场只有他一人有刀。

被抓前,在逃跑过程中那个捅人的不知道把刀藏到哪里去了,被抓后他一口咬定他没拿刀更没动刀,警察审讯不出想要的结果,于是就采取夜审方式连续提审他。

夜审是令犯人们最胆寒的审讯方式之一,那时候缺乏有效监督,审讯室也没有监控之类的设备,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对于那些油盐不进的犯人,苦口婆心的劝导是没用的,因此往往几次夜审下来就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被夜审的犯人基本是走着出去,爬着回来的,他们描述的场景基本大同小异:审他们的人们喝着酒吃着肉,背铐、开水瓶、泡水麻绳等应有尽有。

熬过了一次次夜审,那人死活不肯交待犯罪事实,问他刀子藏哪儿了更是一问三不知,日复一日,该用的方式都用了个遍,审他的人的脾气让他给弄没了,于是审讯他的次数越来越少,最后在看守所关了他两年多,由于找不到确凿证据,他被取保候审了,所有人都明白死者是被他捅的,而且有时他在私底下也扬言人就是他捅的,可是空口无凭,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能证明他有罪,于是取保候审就变成了不了了之,直到现在案子都还没破。

一个人死活不承认有罪,且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判刑?

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是需要证据的,这些证据包括口供、人证、物证,而物证又是关键性的证据,它包括赃物、作案工具、录音、视频、指纹、DNA等物,所有这些就是定罪量刑的呈堂证供,如今法制越来越健全,物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些,仅凭证人证言和口供容易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如果嫌疑人死不承认有罪,而且缺乏视频等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被判有罪的概率会较小。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叫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所以说,在没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有罪的情况下,不要说判刑,首先连检察院这一关都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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