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张女士到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到期后张女士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清偿贷款,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张女士经找人帮忙将贷款所欠本息还清,于是张女士找到银行,要求银行撤诉,银行以张女士应先付律师费和起诉费为条件才能撤诉。
那么银行是否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承担因贷款业务产生的诉讼相关费用?
笔者认为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属于违规,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借款人承担律师费往往被当做贷款条件写进借款合同中,似乎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但普遍不代表正确。表面上来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双方签字即生效,但是根据《民法典》以及先前施行的《合同法》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同内容视为无效。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规定:“……(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银行机构作为企业,遵守风险自担原则,包括信贷业务产生的法律风险,所以律师费、诉讼费应视为贷款业务成本之一由银行承担。
另外,银监会出台的此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虽然未达到行政法规层级,但作为行业规范性要求,银行机构在市场交易行为中亦应遵守,对于违反规定的,法院应按该条款无效处理,但不妨碍合同其他条款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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