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企业所得税有变,2024年最新变化及最全的税率表!

现已进入2024年了,小立为各位老板整理了最新最全企业所得税相关内容,给大家了解学习。

企业所得税3项新变化

一、500万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注意了!企业所得税有变,2024年最新变化及最全的税率表!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

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

时间范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行业范围:全行业(无行业限制)

资产范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取得方式:新购进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执行口径

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购进时点: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扣除年度: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享受方式:

1.企业根据自行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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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100%→120%

具体政策如下:

所有行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 -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200%税前摊销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12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220%税前摊销

执行日期:2023.01.01-2027.12.31

三、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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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实际是5%,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中说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满足了以下三点要求的企业:

1.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满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现在总的来说,不需区分100万和100万-300万两个区间享受优惠了,直接统一记住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的部分,统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是5%)这里提醒大家,牢记335原则就行。

另外须知: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提醒: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3.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一、25%基本税率

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二、适用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9号)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1〕29号)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2〕19号)

7.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自2020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8号)

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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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家们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并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和准备。如有税收相关问题,可找我们海南立刻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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