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对于律师价值达成一致的协议

律师日常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本质上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达成的律师价值一致的协议。分述如下:

一、律师自己对于办理此案的价值是有一个衡量的标准的。

尽管各律师所制订了自己的收费标准,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各律师的法律服务素质各有不同,各律师的收费标准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律师事务所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也会具有一个浮动的空间。律师事务所也会在这个幅度空间内明码标价。

具体律师个人在与委托人谈判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也会根据自己的价值衡量来做出不同的报价。

同样是一个标的五万元的案件 有的律师会做出报价两千元,有的也可能做出一万元的报价,有的律师可能就根本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因为各人的的执业年限不同,法律素质不同,法律服务技能不同,各人手中案件的数量不同,那就会做出不同的报价。律师自己的报价是会有底线的,低于这个底线肯定是不会接受案件的。

对于客户来说,对于办理这个案件也是会有一个报价底线的。他要考虑到社会上其他律师对于此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来衡量,同时也会考虑此律师的具体法律服务素质、执业技能以及社会知名度来衡量,这种综合的衡量就是律师价值的体现。

如果律师及客户对于此律师办理此案价值的衡量达成一致,则委托代理合同才能够成立。否则那肯定是没有办法成交的。

二、客户或者说委托人,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的两个误区。

很多客户将不同律师提供相同的法律服务想象为同质化服务,没有看到不同律师的法律服务的差异性。所以委托人就会选择报价最低的律师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结果案件的结果却让他非常不满意。我觉得这样的结果也是必然的。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等价有偿。

天下哪有那么多好事!便宜都让你占尽?

同样的一个案件要进行区分,对于那些非常简单的案件来说,一般的律师与法律素质非常好的律师之间的结果是没有什么大的差别的;但是对于案件非常复杂或者说标的金额非常大的案件,应当聘请法律综合素质比较好的律师来办理是最好的。

律师费对于案件的标的金额的比例来说是比较低的,只有百分之几。如果客户本末倒置,只是过分关注那点律师费,而最后却吃了亏,那也是必然的结果。也不必要再去埋怨律师无能,那是因为当初你就是选择了无能的律师。这就是因果关系的体现。

委托人的第二个误区就是委托并不了解的律师代理案件。

现在是个网络的时代,有的人在网络上看到广告就委托了并不认识的律师,并且也听信了广告自己并不需用先交付律师费,太上算了!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都让你占尽!想得美!这样的律师往往是没有竞争力的律师,能撸一把是一把,撸不着也没关系,闲着也是尿。你想想你自己对于自己的法律事务都不关心,到最后倒霉的肯定是你自己。结果出来了,你再后悔?这个世上是没有卖后悔药的。

今天就到这里吧,我马上就要去仲裁庭办理案件了。我是抓紧时间写一篇文章痛快一把。写文章是需要有灵感的,过期灵感就消失了。

谈律师与委托人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对于律师价值达成一致的协议

你看我的家乡多么美!晨雾缭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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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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