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司少杰贪污罪判决

审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

案号 : (2022)新2201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 2023.02.03

案由 : 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被告人司少杰,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族,大专文化,原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因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禁止被告人司少杰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五年。现在吐鲁番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李志娟,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哈伊区检刑诉(202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少杰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少杰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志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共同贪污1,387.44785万元)

(一)2013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西郊农场征收组原组员张某1(另案处理),在土地征迁过程中,利用张某1的职务便利,虚构仉玉玲(张某1前岳母)、白某1(司少杰前妻)二人在西郊农场存在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事实,伪造虚假西郊农场征收项目评估单2份,编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2份,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105.34465万元。其中,司少杰个人所得52.67855万元,张某1个人所得52.6661万元。

(二)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司少杰作为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估价师,伙同刘某1(抽调哈密地区哈密市土地征迁储备办公室工作,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收补偿共计1,282.1032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630.84065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651.26255万元(含价值25.8272万元的安置房一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5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38万元购买张某2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677.56平方米砖混平房、1,722.44平方米厂房及附属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白光刚(司少杰前岳父)、陈某1(刘某1亲戚)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85.1278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92.6099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92.5179万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担任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由被告人司少杰出资150万元购买邵某15亩院落,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977.56平方米简易砖混平房、1,722.44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及附属物,后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张某3(司少杰母亲)、黄某(司少杰嫂子)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81.0361万元。其中,刘某1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61.0361万元。

3.2015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45万元购买艾某1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2700平方米砖混平房、242.67平方米简易二层砖木平房及附属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并以李某1(刘某1朋友)、王某1(刘某1朋友)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78.23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89.115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89.115万元。

4、2015年12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15万元购买阿某1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755平方米砖混平房、1771平方米砖混库房及附属物,后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并以刘某2(司少杰外甥女)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3.8101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11.90505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11.90505万元。

5、2016年5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冉某购买的沙某5亩的院落内空地上,虚构1,467.27平方米砖墙彩钢板厂房、1,232.08平方米砖混平房及附属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冉某、陈某2、吕某1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08.1587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30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78.1587万元。

6、2017年6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虚构阿某1与吕某2、李某2、许晓龙的5亩土地转让协议,在阿某15亩院落(2015年12月已被征收)内虚构房屋及附属物等,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吕某2、李某2、许晓龙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305.7405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46.1746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59.5659万元(含价值25.8272万元的安置房一套)。

二、受贿罪

2015年至2016年,白石头乡口门子村村民苏某1从侯某处购买1630平方米土地,地上原有砖木平房90平方米、彩钢顶库房850平方米。后苏某1违规在该地块内短期突击改扩建房屋至1540余平方米,意图额外获取政府拆迁补偿。期间,张某4(另案处理)作为白石头乡口门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开展征收工作,为帮助苏某1获取违规建房的拆迁补偿,受苏某1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苏某1出具两份虚假宅基地证明,导致征收工作人员误认为上述土地系苏某1家合法宅基地;经张某4安排,被告人司少杰对苏某1上述地块内未完工的房屋按照正常房屋标准进行评估。2016年苏某1上述房屋被征收后,为感谢张某4的帮助,送给张某45万元好处费。后张某4将该5万元全部分给被告人司少杰。

三、行贿罪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司少杰利用被征收户钱宏平、陆某家空地突击修建房屋意图违规获取征收补偿款,并请托买某(时任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核心区征收项目征收十二组成员,另案处理)为其在房屋征收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4月、12月,被告人司少杰获取征收补偿款后分三次送给买某共计45.6万元。后买某与司少杰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意图隐瞒收受被告人司少杰45.6万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贪污公款1,387.447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少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公职人员财物46.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贪污罪系坦白,受贿罪、行贿罪系自首;系共同犯罪;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司少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司少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司少杰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自己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向买某•依不拉音行贿是因为他主动索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司少杰的辩护人认为,1.共同贪污犯罪中如何计算犯罪数额问题,应当按照个行为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在这起共同贪污犯罪中,司少杰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他分得的683.5192万元;2.评估机构是独立于征收人、被征收人的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可能代表征收办、受托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被告人司少杰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不具备构成受贿罪主体资格;3.被告人司少杰认罪悔罪,有自首、坦白情节,希望法庭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1.2013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西郊农场征收组原组员张某1(另案处理),在土地征迁过程中,利用张某1的职务便利,虚构仉玉玲(张某1前岳母)、白某1(司少杰前妻)二人在西郊农场存在被征收房屋、土地的事实,伪造虚假西郊农场征收项目评估单2份,编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2份,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款共计105.34465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个人所得52.67855万元,张某1个人所得52.666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王某2、白某1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关于张某1在伊州区征收协调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相关情况的说明,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金支付审批表,政府自建房安置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征收办通知,仉玉玲银行账户流水,哈密市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支付通知书1879号,收条,房地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5年5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38万元购买张某2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677.56平方米砖混平房、1,722.44平方米厂房及附属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白光刚(司少杰前岳父)、陈某1(刘某1亲戚)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85.1278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92.6099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92.517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张某2、黄某、白某2、陈某1、孔某、刘某3、朱某、陈某3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张某2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5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担任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由司少杰出资150万元购买邵某15亩院落,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977.56平方米简易砖混平房、1,722.44平方米砖混结构厂房及附属物,后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张某3(司少杰母亲)、黄某(司少杰嫂子)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81.0361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61.0361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邵某2、唐某、邵某1、黄某、张某3、孔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关于邵某1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土地转让协议书,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情况说明,司少杰、黄某、邵某2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5年9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45万元购买艾某1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2700平方米砖混平房、242.67平方米简易二层砖木平房及附属物,由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并以李某1(刘某1朋友)、王某1(刘某1朋友)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78.23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89.115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89.1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艾某1、黄某、张某3、李某1、王某1、刘某3、孔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征收工作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艾某1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政府安置房通知书,司少杰、刘某1、刘某3、张某3、艾某1、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5年12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15万元购买阿某15亩院落,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该院落内空地上虚构755平方米砖混平房、1771平方米砖混库房及附属物,后被告人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并以刘某2(司少杰外甥女)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3.8101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11.90505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11.905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王某3、阿某1、阿某2、艾某2、刘某2、刘某3、孔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征收工作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阿某1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政府安置房通知书,司少杰、刘某1、刘某3、张某3、艾某1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6年5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在冉某购买的沙某5亩的院落内空地上,虚构1,467.27平方米砖墙彩钢板厂房、1,232.08平方米砖混平房及附属物,由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冉某、陈某2、吕某1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08.1587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30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78.158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陈某2、卡某1、沙某、冉某、阿某3、吕某1、马某1、李某3、刘某3、许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征收工作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转让协议书、承诺书,关于沙某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政府安置房通知书,政府购买合同,陈某2、许某、司少杰、冉某、刘某3等人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7年6月,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征收项目五组原组长刘某1(另案处理),利用刘某1职务便利,虚构阿某1与吕某2、李某2、许晓龙的5亩土地转让协议,在阿某15亩院落(2015年12月已被征收)内虚构房屋及附属物等,由司少杰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刘某1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以吕某2、李某2、许晓龙的名义签订安置协议,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305.7405万元。其中,被告人司少杰非法获利146.1746万元,刘某1非法获利159.5659万元(含价值25.8272万元的安置房一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阿某1、吕某2、吕某1、李某2、徐某、高某、宋某、卡某2、张某5、艾某3、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征收工作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阿某1宅基地的确权请示,土地证,承诺书,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评估单、补偿款支付审批表,领款单,承诺书,政府安置房通知书,情况说明,房地产评估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15年至2016年,白石头乡口门子村村民苏某1从侯某处购买1630平方米土地,地上原有砖木平房90平房米、彩钢顶库房850平方米。后苏某1违规在该地块内短期突击改扩建房屋至1540余平方米,意图额外获取政府拆迁补偿。期间,张某4(另案处理)作为白石头乡口门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助政府开展征收工作,为帮助苏某1获取违规建房的拆迁补偿,受苏某1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苏某1出具两份虚假宅基地证明,导致征收工作人员误认为上述土地系苏某1家合法宅基地;经张某4安排,司少杰对苏某1上述地块内未完工的房屋按照正常房屋标准进行评估。2016年苏某1上述房屋被征收后,为感谢张某4的帮助,送给张某45万元好处费。后张某4将该5万元全部分给被告人司少杰。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张某4、苏某1、杨某1、苏某2、李某4、于某、侯某、马某2、丁某、杨某2、马某3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土地转让合同,宅基地转让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情况证明,记账凭证,房屋与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审批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行贿罪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司少杰利用被征收户钱宏平、陆某家空地突击修建房屋意图违规获取征收补偿款,并请托买某(时任哈密地区哈密市西部片区核心区征收项目征收十二组成员,另案处理)为其在房屋征收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4月、12月,被告人司少杰获取征收补偿款后分三次送给买某共计45.6万元。后买某与被告人司少杰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合同,意图隐瞒收受司少杰45.6万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并有证人买某、钱宏平、陆某、白某1、白某2、年某、马某4、塔某、阿某4、阿某5、阿某6、牙合甫•哈斯木的证言,被告人司少杰的供述,证明,申请书,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书,收款凭证,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协调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土地转让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出示的综合证据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司少杰个人简历,刘某1基本情况,张某1基本情况,常口信息,开除通报,劳动合同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证明,司少杰收入明细表,社保信息,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土地征迁储备办公室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关于委托估价协议书的情况说明,司少杰参与征收项目明细表,关于征收自建房屋的情况说明,百佳首信评估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干部简况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通知,关于张某1在伊州区征收协调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成立哈密市2013年重点征收项目工作指挥部的通知哈市委办通字(2013)4号,关于调整征收项目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成立伊州区2021年哈密河生态恢复工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公务员登记表,党员卡片,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关于调整征收项目小组成员的通知,伊州区2017年重点征收项目工作安排,征收工作组岗位职责,关于刘某1抽调至西区从事征收工作的基本情况,退休通知,关于张某4同志任职的通知,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调整哈密市城市新市区土地征迁储备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哈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哈密市2013年城市化转移搬迁安置分配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2013年二批次哈密市城市化转移搬迁安置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3年哈密市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对关于成立城市新区征迁安置工作组请示的批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登记表,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协调服务中心《关于买某•依不拉音在伊州区征收中心工作期间相关情况的说明》,哈密市伊州区委组织部《关于抽调买某•依不拉音同志到征收办工作的通知》,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办公室《关于2018年伊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抽调人员的请示》,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情况说明,征收项目责任领导、组长、组员工作职责等。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司少杰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在案事实,予以确认。

原新疆百佳首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司少杰贪污罪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少杰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1、刘某1勾结,通过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和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的方法,以骗取手段贪污公款1,387.44785万元,个人违法所得683.51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司少杰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张某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司少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买某4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被告人司少杰提出向买某行贿是因为他主动索要,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司少杰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向买某给予45.6万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司少杰的辩护人提出,共同贪污犯罪中如何计算犯罪数额问题,应当按照各行为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数额计算,故在这起共同贪污犯罪中,司少杰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他分得的683.519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司少杰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1、刘某1勾结,通过伪造虚假房屋评估报告和伪造虚假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协议的方法,骗取公款1,387.44785万元,作用相当,应对其所参与贪污的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只按其实际分得赃款数额认定。针对辩护人提出评估机构是独立于征收人、被征收人的第三方,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可能代表征收办、受托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被告人司少杰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不具备构成受贿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司少杰明知张某4受苏某1请托,帮他在拆迁方面牟利,而将未完工的房屋按照正常房屋标准进行评估,事后收取5万元感谢费。没有被告人司少杰的帮助,张某4无法独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苏某1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被告人司少杰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事实尚未判决,依法应对其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司少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贪污罪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司少杰在监察机关第一次立案调查时已向监察机关供述其与张某1、刘某1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司少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力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36年9月20日止。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已缴清,剩余罚金七十万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已追缴的违法所得644.1934万元,予以没收,由哈密市伊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325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云

审判员:阿丽米热•阿不都热依木

人民陪审员:刘建平

二O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苏巴提江•阿不都瓦依提

书记员:玛尔哈巴•依沙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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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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