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明确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标准 为中小微律师事务所享受疫后优惠政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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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宫步坦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群体已经发展为我国构建民主与法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从最初的国办所到合作所、合伙所(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及个人所,在逐步实现律师行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广大律师事务所在人员规模、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上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

由于律师事务所并非企业,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标准不能直接适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一样缴纳税费、社会保险费,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理应与企业同等享受各种支持和优惠待遇。但在实践中,因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标准不明确,国家相关部门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布的各种支持和优惠政策,广大中小微律师事务所并不能直接套用,在申请享受这些支持和优惠政策时不免困难重重。

在新冠肺炎病毒疫情期间,广大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在捐款捐物、出具法律意见、拟定应对疫情的操作指南、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解答社会各界提出与疫情相关的各类法律咨询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律师行业特别是中小微律师事务所不同程度面临业务下滑、经营不顺等发展困难。

近日,国家、各省市陆续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全国各地的中小微律师事务所为争取前述政策,广大律师们不得不绞尽脑汁,费时费力。

例如,2月1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特向人社部、北京市社保中心提出书面建议,申请明示: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政策。

尽快确定划分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标准,能够帮助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律师事务所尽快享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中小微律师事务所能够挺过难关,又能以法律服务帮助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为此建议:

一、尽快研究确定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标准

鉴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第六条规定“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具体有两种可以参照的划分标准:

(一)参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划分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法律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因此,可以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即,明确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律师事务所。

(二)参照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分标准。

法律服务虽然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但由于律师事务所不是企业,鉴于行业的特殊性,也可以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即,明确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律师事务所;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 型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律师事务所。

二、明确中、小、微律师事务所的划分标准并发布之后,致函国家相关部门并进行沟通,推动全国中小微律师事务所尽快享受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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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 迪

终审|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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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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