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嘴律师侯来旺四十年执业生涯

北京市佳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来旺

生于1946年10月22日,故于2023年3月8日清晨,于2023年3月12日星期日早晨9点50分在西安殡仪馆举行告别仪式。

铁嘴律师侯来旺四十年执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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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来旺,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西北大学本科毕业。

● 198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1年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是国内最早拥有双资格的专业性人员。后于2000年应邀来北京继续从事律师等相关工作。

● 曾任陕西省第六、七届政协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司法厅法律法规研究组成员,全国青年文明号特约监察员,陕西经济广播电台《经济与法律》节目主持人。

● 从业四十年来,经手办理的各种案件数千余件,并长期担任数十单位或个人的法律顾问,运用丰富的执业与实践经验为单位或个人挽回损失。

●执业态度严肃认真,恪守律师素养与职业道德,辩论有理有据,抑扬顿挫,口才颇佳,常获满堂喝彩,掌声不断。善于运用逻辑思维和推理寻找关键证据,常常从“小”处做出大文章,从而力挽狂澜。扭转战局,反败为胜的案例不计其数。多次应邀在西北政法学院等法律院校讲授律师实务、代理实务,受普遍欢迎。铁嘴律师侯来旺四十年执业生涯

● 所承办的主要典型案件:

(1)1991-1997年,受国内外广泛关注,索赔数额100万元(当时数额全国最高)的侵犯名誉权案,代理被告消费者导报和记者陈某,庭审中首次使用投影技术对一千四百余份证据进行现场展示和直播,对十七个涉案焦点分别进行调查和辩论,耗时十天半。二审胜诉,判决书长达25000字,创民事审判文书之最,载入《中国法律判决书精选》一书。

(2)1993年,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代理原告某电容器厂,在知识产权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法理辨析,胜诉,获赔偿130万元。该案例曾被选入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三年第三辑中,著名法学家杨鸿逵有精彩点评。此后有作家将此案例以《512之谜》为题写成报告文学;

(3)2001年,一起震惊四川陕西两地的刑事案件,担任第一被告田某的辩护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犯绑架罪,被判决死刑,二审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刊登该案,并有精彩点评;

(4)2004–2006年,全国赔偿数额最高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代理原告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胜诉。该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司法实践方面均有突破和创造。2006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本案,对此案中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创造予以点评和确认;

(5)2006年,一起颇有代表性的涉及军队人员个人财产的案件。某离休干部去世后,继母通过诉讼并强制执行将子女赶出家门。子女数年申诉,均被驳回,遂写下遗书赴京上访,欲在天安门制造非常事件,幸被有关部门发现予以制止。其后,代理子女申诉,某法院终于在2006年8月果断纠正了这起错案,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多家媒体均有报道。

铁嘴律师侯来旺四十年执业生涯

案例1 (代理陕西消费者导报和记者陈永新)

当前位置:中消报快读 → 1997年 →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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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难诉讼2240天百万元名誉侵权案审结

—— 熊小伟弄假难成真 记者媒体最终胜诉

□慕塞

本报西安讯 陕西《消费者导报》和记者陈永新上诉西安华西电子研究所和熊小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日前在陕西省高院终审结案。陕西省高院判定撤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熊小伟的诉讼请求,《消费者导报》和记者陈永新胜诉。至此,这件历时6年多,牵动数万人心的新闻官司,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90年代初,正当“东方魔针”在“口袋里的医院”广告语的配合下,让众多消费者认为可治百病之时,陕西《消费者导报》记者陈永新根据事实披露了“东方魔针”发明者熊小伟剽窃技术、伪造证书、非法倒卖、偷漏国税、获马可尼勋章系国际玩笑、自命为世界百位名人和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自命为 中共党员及混入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并以西安华西电子研究所名义从事非法经营的行径。

对此,熊小伟于1991年8月29日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22日经公开审理,判令《消费者导报》和记者陈立新赔偿熊小伟及华西电子研究所总计100余万元赔偿金。

《消费者导报》和陈永新不服,于1993年4月底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达数年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人员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从国家科委、国家专利局、中国科学院、中国针灸学会、外交部和意大利罗马地方法院,以及辽宁、云南、四川等省市和陕西省科委和卫生厅以及西北工业大学,调查收集了翔实的证据材料,仅装订成册的案卷即达78本。同时,此案的审理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查明了熊小伟剽窃、欺骗及从事非法经营的事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4月22日“西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驳回熊小伟、华西电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总计56908·04元,由熊小伟和华西电子研究所承担。

案例2 (《人民法院案例选》一九九三年第三辑 P131-138)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详见附页)

(代理合阳电力电容器厂)

案例3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3辑》P33- 39)

田磊等绑架案(第180号)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详见附页)

(担任第一被告人田磊的辩护人)

案例4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P28–36)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

(详见附页)

(担任被害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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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陕西日报》2006年8月29日)(代理孙建峰)

新 闻 导 读

孙建峰兄妹5年维权终获公正判决

2006-08-29

  本报讯 (记者 焦永兴 实习生 高轶 杨海燕)“感谢法院最终还了我们一个公道!”近日,孙建峰兄妹4人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们抱头痛哭,5年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1993年,离休后的孙文成被军队安置在西安某干休所,分配近100平方米住房一套。由于4个子女均已成年,经商定,孙文成便与在西安工作的小儿子、儿媳及小孙子共同居住。1996年2月,经人介绍孙文成与西安某种植场退休工人牛某再婚。全家互相尊重,其乐融融。1997年,孙文成按照军队住房改革规定,递交了购买现住房申请书,之后依据军龄等相关规定,干休所核算该住房为18900元。但孙文成不幸因病去世,牛某遂以孙文成的名义与干休所签订了购房合同,2000年元月,牛某全额缴纳了房款。下岗后的小儿子孙建峰夫妇每人每月223元的生活费无力支撑在外的房租,2000年11月搬回父亲干休所的房屋居住。随后,继母与孙建峰的矛盾逐步升级。2001年元月,牛某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建峰腾房。莲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有房屋的居住权利,让孙建峰夫妇腾房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牛某的诉讼请求。牛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牛某是购房人,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小儿子、儿媳妨害了牛某居住和生活,遂撤一审判决,令小儿子和儿媳在判决生效后腾房。后法院强制执行,孙建峰夫妇无奈带着不满10岁的孩子离开了干休所。  其后,孙文成的儿女多次申诉,甚至还到北京反映,但不断被驳回。几乎绝望的孙建峰遇到了一位曾在陕西后到北京执业的著名律师,这位律师在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后,感到二审法院判决有失公平,他坚信法律最终会给当事人一个公道。

2004年2月,干休所按照军队内部的购房政策,将18900元购房款全部退还给牛某,该房屋的房款改由孙文成享受的住房津贴抵扣。同年9月,西安市房管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孙文成。2005年10月,省高院发现此案存在问题,遂立案审查并于今年4月发出裁定,指令西安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西安中院再审后认为,在孙文成的房产未确权的情况下,本案双方均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双方均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因此牛某要求孙文成儿子、儿媳腾房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位同是离休的老干部在看了这份新判决书之后摘下老花镜激动地说:“这虽然是一份迟来的判决,一个迟来的公正,尽管五年来孙家子女的诉讼历程是极为艰难的,但终究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北京市佳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来旺,百姓永远怀念你,名垂青史,思想学识永放光芒,一路走好!百姓永远怀念你,名垂青史,思想学识永放光芒,一路走好!

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在过去的几十年年里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依法、诚信、尽职、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被投诉记录。我们永远怀念你,您的贡献和事迹名垂青史,让您的风光和事迹永放光芒,侯律师您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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