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于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乙借了甲的钱迟迟不还,甲将乙诉至法院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乙名下的银行账户3年,请问这是否能得到法院准许?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可见,甲将乙诉至法院的同时,申请对乙进行财产保全,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是准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据此规定,法院只能裁定冻结乙名下的银行账户一年。甲申请法院冻结乙名下的银行账户3年的请求无法得到准许。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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