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亿元电子汇票诈骗案始末“李鬼”银行通过接入央行系统开票骗款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了解到,20亿元电子汇票诈骗案近日二审落下帷幕,3名参与诈骗者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上诉被驳回。法院认定,该诈骗团伙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通过某国有银行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电票系统”),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汇票”)20亿元,之后转贴现给其他银行获取19.31亿余元。

记者注意到,该诈骗得以实现主要是因为银行操作过程存在诸多漏洞,比如在办理电票代理接入业务、开设同业结算账户等业务均存在不符合规定操作,经记者了解,相关一位国有银行经办人因操作不合规已被解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目前票据贴现业务缺乏统一平台,各个银行在该类业务方面缺乏标准化制度管理,也缺乏有效对接确认渠道,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使用假票贴现,建议业内建立综合电子票据平台来解决上述问题。”

离职员工参与行骗

该案作案过程堪称离奇。经法院认定,2016年初,崔某、逯某强、张某出于赚取高额中介费或为他人融资等目的,预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此后,联系好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开具电子汇票,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对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再将电子汇票贴现、转贴现给其他银行,从而骗取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团伙中,逯某强角色较为特殊且是作案关键。逯某强是焦作中旅银行离职员工,2015年离职前任该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离职后参与该案。

胡某是涉案企业人士之一。法院认定,同年4月,胡某因中储公司急需资金,有开具承兑汇票融资需求,遂通过资金中介联系上张某。之后,崔某、张某等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并由逯某强冒充焦作中旅银行领导与某国有银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联系对接。双方签订代理服务协议,该行票据部郑州分部同意将焦作中旅银行接入央行电票系统。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直连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电票代理接入服务时,按规定会对被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及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查询内容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金融许可证编号等,被代理机构应给予同意接入或不同意接入的明确答复。

而该案接入过程存在明显操作漏洞。经记者了解,该国有银行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已将经办人赵某辞退并引发劳动争议,《关于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载明,赵某任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市场部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电票代理接入业务过程中,未要求客户提供基础资料且未核实客户身份真实性,即与客户建立代理关系,违规与谎称“焦作中旅银行”工作人员的诈骗分子签订了《代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违反相关规定,对电票代理接入业务违规问题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一方面,因焦作中旅银行系中小银行,不能直接接入央行电票系统,需在有资质的银行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张某又通过企业人士胡某联系上述国有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办理同业结算账户。但该项业务需实地考核,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办公室大戏上演。

借用办公室的任务交给了逯某强。法院认定,办理同业结算账户过程中,崔某、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上述国有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同年7月14日,该行廊坊开发区支行安排员工至焦作中旅银行总部核实确认相关信息。在逯某强事先借用的该行办公室内,由涉案人李某某冒充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逯某强、马某某等人分别冒充焦作中旅银行其他领导与员工,骗过该国有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上门核查,成功开设同业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某地方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同业账户开设会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央行要求至少采取两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比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进行核实,或者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经记者查阅相关材料了解,崔某等人在与上述国有银行廊坊开发区支行洽谈开立同业账户、接入央行电票系统之前,还与多家银行联系开立同业账户、接入央行电票系统事宜,但均因不能进行大额查询等存疑原因被拒而未得逞。

多位参与诈骗者供述逯某强参与原因是为弥补其在银行的坏账,但对此逯某强表示否认。但相关一封法律判决书显示,逯某强表示其原系焦作中旅银行员工,因负责企业信贷不良贷款,2015年8月申请辞职。

诈骗引发多银行起纠纷

黄某腾是涉及该案的第二位关键企业人士。法院认定,2016年7月,崔某、逯某强等人冒用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正式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并完成系统测试后,张某遂通过周某寻求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同期,黄某腾因公司资金紧张试图通过周某融资。后经反复沟通,确认黄某腾参与融资人民币15亿元以及贴现资金的分配比例,即黄某腾使用六成资金,崔某、张某等人将四成资金分款给河南三家企业使用。

判决书显示,同年7月25日,黄某腾安排公司员工带上其实际控制的9家公司网银、密钥等,与周某一起至河北省廊坊市开具电子汇票;后确定上海汇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鋆公司”)等5家公司作为出票人,鑫创公司等4家公司作为收款人。上述企业人士胡某则以其实际控制的中储公司作为出票人,以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收款人(该公司网银、密钥由胡某掌握)。

天眼查显示,汇鋆公司已多次被银行等方起诉,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而被限制消费。

法院认定,7月25日至28日,崔某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内,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后,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情况下,通过企业人士黄某腾、胡某各自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一共开具了40份共计金额20亿元的电子汇票。

贴现过程中,崔某等人通过票据中介分别联系某银行上海分行及邢台银行进行转贴现,并联系某银行青岛分行作为过桥行。其中,某银行上海分行交易金额为13.5亿元,邢台银行为6.5亿元,某银行上海分行、邢台银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分别转款至某银行青岛分行;某银行青岛分行扣除相应费用后,将转贴现资金19.31亿余元划转至焦作中旅银行开设的同业结算账户。

该笔资金之后的具体流向是怎样的?法院认定,上述19.31亿余元从同业结算账户分别转至黄某腾、胡某实际控制账户14.48亿余元、4.82亿余元。黄某腾实际控制账户收到的14.48亿余元中,根据与崔某等人的事先约定,立即分款5.79亿余元至河南三家企业相关账户;向崔某、张某指定的河南名仕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佣金1.04亿余元。黄某腾可实际支配的7.65亿元中,转至周某实际控制银行账户0.5亿元;转至中条山公司账户4.8亿余元,其中0.6亿余元归还之前欠款,4.19亿元用于支付货款;归还其他贷款及借款1.7亿余元等。

胡某实际控制账户收取的4.82亿余元中,向崔某、张某指定的名仕公司账户支付佣金4300余万元,用于委托投资2.6亿余元,拆借资金1亿元,其余资金主要用于归还借款等。崔某实际可支配资金共计3.28亿余元,用于向张某、逯某强支付佣金,拆借给杨某某,以及转至其他个人或单位账户等。

某地方银行支行长告诉记者:“贴现行对于贴现企业要求有发票等材料,能够把控第一手资金流向,但之后的资金流向较难把控。”

据近日公示信息,参与诈骗的崔某、张某、逯某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企业人士胡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企业人士黄某腾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人员上诉二审被驳回。

该次诈骗案引发银行多次纠纷,卷入纠纷的有邢台银行、某银行青岛分行、焦作中旅银行。

记者了解到,某银行青岛分行与焦作中旅银行纠纷一审结果近日公示,该行青岛分行追索焦作中旅银行一审败诉。记者就最新情况与焦作中旅银行确认,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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