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52年X月XX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青ⅩX街19号1X单元X02室,身份证号码:61012119520XXX1X,联系电话:13XXX2

被告:赵XX,男,汉族,1952年X月X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XX街一号楼X19号,身份证号码:61010319520X01XXX5, 联系电话:18XXX9

被告:赵X媛 ,女,汉族,1984年X月X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XX街一号楼X19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840XXX9,联系电话:18XXXX1

诉讼请求:

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500000.00元及暂计利息117000.00元(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利息最终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至);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赵XX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28日,被告赵XX因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至被告赵XX账户。

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XX暂时无力偿还,于2020年4月16日原告张某某、被告赵XX、赵X媛三方签订了《民间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在合同约定被告赵X媛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4月19日还款,2020年4月20日前不计息,后按年息24%计算。

迟至诉讼之日,二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和利息,原告无奈,只有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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