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文章首发挑战赛#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是长白山区与朝鲜相邻的一个边境城市,集安又被称为小江南,林业资源非常丰富。由于自然环境保护得非常好,到了集安就会感觉生活在天然的氧吧里一样。

一、栗山天牛高发期导致大片柞树被批准采伐

2012年,是集安林区的栗山天牛的高发期。栗山天牛是栎树的蛀干性害虫。柞树一旦遭到侵害,被害的树干内蛀道纵横,使树木失去利用的价值。柞树被侵害后,树势会变得微弱,容易造成风折或整株枯死。栗山天牛三年一代,防治难度较大。一旦发生大面积虫害,就需要对遭到侵害的柞树林进行皆伐。2012年经市省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集安市古马岭一带遭受虫害侵袭的柞树全部采伐,再通过人工造林更新森林资源。

集安市林业局职工刘学成得知古马岭村的柞树采伐指标下达后,村里缺少采伐资金,便个人出资与古马岭村签订承包合同,对古马岭村需要治理虫害的林业小班进行采伐。

栗山天牛虽然对拟采伐的柞树资源造成了严重伤害,如果对采伐下来的树木采取精细加工,还可以加工出一些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剩下的枝桠材可以作为造纸原料出售或做为烧柴出售。林业部门对这种以治理虫害为主要目的的采伐,称之为卫生采伐。卫生采伐林木投入较大,如果管理得当,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

林业局颁发给古马岭村的采伐证规定:古马岭村的卫生采伐应在2012年4月23日前结束。刘学成取得承包权后,与宽甸的王兴国签订合同,由他组织采伐作业队伍对批准采伐的柞树在一个月内完成采伐,采伐结束将木材运到山下后,结算采伐费。王兴国在宽甸组织了采伐人员,又在古马岭村租赁了住宿的地方,便带人上山先对52小班进行采伐。

林业局对这52小班的成材柞树批准全部采伐,只保留幼树,批准采伐率为97%。因为粟山天牛只侵害成树而不侵害幼树,治理栗山天牛实施卫生采伐,就是将全部成材柞树伐净,让粟山天牛没有寄生的场所。

二、刘学成被举报滥伐林木遭拘被判刑

刘学成承包了古马岭多个林业小班的柞树采伐业务后,与承包采伐作业的王兴国因为利益之争发生了矛盾。随后,有人举报刘学成滥伐林木。

当时林业公安体制归地方林业局管辖,兼任集安市林业公安大队负责人的项某接到举报后,以刘学成涉嫌滥伐林木罪安排人将他刑事拘留了。刘学成被审讯时死活不承认自己犯罪,项某向他承诺:“你只要认罪,就可以判缓刑,出来后不影响你继续采伐。”

已经采伐下山的林木如果不能加工出售,将损失上百万元。刘学成在经济压力下便违心地签字认罪。林业公安大队将刘学成和雇佣的管理人万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控方提供集安市林业局的工程师崔某和刘某署名的鉴定报告:“52小班右上角62棵柞树的蓄积25.0034立方米,被滥伐柞树49棵,蓄积20.2158立方米。”

集安市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刘、万二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三、刘学成发现遭遇了错判,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刘学成和万某当庭认罪,法院对二人判处缓刑后便释放了两人。刘学成出来后与万某核对情况,发现鉴定人崔某在鉴定时受到办案人的左右,鉴定结果与自己的实际采伐情况出入太大。二人便到古马岭52小班伐区查点伐桩,经反复点查确定52小班共有伐桩1526棵,比采伐证批准采伐的1599棵少伐了73棵。崔某鉴定52小班右上角滥伐的62棵伐根都有根号,只有十几棵伐桩的根号显示不清。刘、万二人确认:52小班右上角没有滥伐。二人对这62棵伐根测量计算之后,发现这62棵树木的蓄积数量不足10立方米,与崔某的鉴定结果差得离谱。刘学成和万某得出结论:自己遭遇了错案。

刘学成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派出鉴定人员到古马岭52小班现场鉴定。法院通知侦查机关派人到现场,并通知原鉴定人崔某到鉴定现场。

黑龙江林科所对采伐现场鉴定确认:52小班右上角共计62棵伐根,有14棵伐桩无号印,与原鉴定误差率71.5%。62棵伐桩的总蓄积14.1611立方米,比原鉴定蓄积少56.6%,其中的14棵无号印的伐桩蓄积为2.5315立方米,比原鉴定的误差率87.5%。根据鉴定结果,中级法院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公诉人张某得知这一鉴定结果后,责备林业公安大队负责人:“你们怎么搞的,中级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将导致原判决被撤销。”

四、林业公安大队违法启动补充鉴定,欲加重对学成的刑罚

项某得到张某的告知后,立刻安排林业局的工程师崔某和刘某以原鉴定人的身份向中级法院提出异议,又安排林业局的工程师王某和李某对52小班重新鉴定。这一次鉴定确认52小班滥伐林木为98株,比第一次鉴定的滥伐数量增加了37%;将52小班的鉴定面积扩大为5.093亩,比第一次鉴定面积增加了3倍;鉴定52小班滥伐林木的蓄积是25.2941立方米,比第一次鉴定62棵滥伐林木的蓄积25.0034立方米,仅增加了0.2立方米。这一次鉴定时,公诉人张某参加了鉴定过程,却没有在卷中记录。

在集安市法院对学刘学成、万某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林业公安大队将刘学成和万某刑事拘留,却没有通知法院。第二天,法院开庭找不到刘学成和万某,便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

林业公安大队在对古马岭52小班重新鉴定后,又对56小班和83小班进行鉴定。并确认:刘学成和万某对这两个小班的采伐是2012年4月23日以后采伐,滥伐数量达340多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人张某提出补充起诉意见,要求加重对刘、万二人的刑事处罚。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五、控辩双方法庭上的交锋

集安市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张某认为:刘学成、万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应该从重处罚。并出示了林业公安大队的三份鉴定报告。

辩护律师认为:“中级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证明原审判决刘、万有罪依据的鉴定结果不真实,侦查机关自行启动鉴定否定中级法院的委托鉴定,其鉴定程序违法。案件在法院审判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侦查机关无权对法院委托鉴定的同一事实进行鉴定。公诉人张某以个人名义参与侦查机关的违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涉嫌违法。”

张某说:“原侦查机关的鉴定有瑕疵,不能当证据使用,所以我同意侦查机关补充鉴定。我参加了鉴定过程中,学习到了很多知识,这个补充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律师对张某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张某无法回答。休庭时,张某为此对辩护律师侮骂,辩护律师向法庭申请公诉人张某回避。法庭没有答复,继续开庭审理。

恢复庭审后,张某主张:“法庭既要使用崔某、刘某署名的第一份鉴定,又要使用王某和李某署名的第二份鉴定,应该依据鉴定结论判决刘、万二人有罪。”

刘学成的辩护律师反驳:“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虚假,有关蓄积的鉴定结论,已经被中级法院重新委托的鉴定结果推翻。王某、李某署名的鉴定结论,也能证明崔某、刘某署名的第一次鉴定结论不真实。”

张某又说明:“因为崔某、刘某署名的鉴定结论有瑕疵,我才同意使用新的鉴定结果。”

辩护律师提出:“崔某是集安市林业局的工程师,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其署名的鉴定无效。再者,52小班的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签名,只有打印的署名。鉴定人刘某出庭接受质询时,无法说明鉴定的地点及具体情况。崔某和刘某署名的鉴定报告不能做为定案依据使用。二次鉴定时,王某和李某没有鉴定资质,将52小班的鉴定数据无理由地扩大没有说明理由,该鉴定应当依法无效。”

张某答复:“崔某和刘某署名的第一次鉴定有效,应作证据使用。王某和李某署名的第二次鉴定也有效。侦查机关对52小班补充鉴定符合法律。公诉人有权决定补充鉴定,也有权参加侦查机关的鉴定。”

辩护律师立刻反驳:“公诉人对崔某、刘某署名的鉴定报告效力在前面庭审时已经由自己当庭否定,再次使用作为判刑的依据错误,公诉人不能对诉讼证据和举证观点出尔反尔。王某和李某署名的第二次鉴定报告因不真实而无效。公诉人的职责是对侦察证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后并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公诉人参加侦察部门的鉴定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

由于控辩双方争执激烈,法院这次庭审进行了两天,每天晚上还要加时审理,才勉强结束。

庭审之后,合议庭认为刘学成和万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院长齐某杰要求将此案交给审判委员会研究,并通知公诉人张某列席审委会的案件研究。在张某的坚持下,齐某杰拍板判决刘学成犯有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二年。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六、刘学成上诉、申诉被驳,出狱仍申诉

刘学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因集安市法院的院长齐某杰原来是中级法院的刑事庭长,他亲自要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级法院便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刘学成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认为:古马岭52小班的滥伐事实不清,但56小班和83小班是在采伐证过期后采伐,构成滥伐林罪。原审认定的刘学成在果树场滥伐林木一案,因为刘学成不能提供与果树场村的采伐合同及收据原件,申诉不成立。刘学成又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驳回刘学成的申诉时,口头答复:法官对林业知识不懂,只能根据卷中确认的证据驳回申诉。如你有新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可以申请检察院启动纠正错案的程序。刘学成服刑期间因为表现好可以被减刑,但他拒绝减刑,一直不间断地申诉。

七、刘学成案件的刑侦鉴定争议剖析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是一起涉及如何认定鉴定证据的刑事案件。集安市林业公安大队及中级法院对刘学成有四个鉴定结论。

第一个鉴定,是林业公安大队对古马岭52小班的鉴定,这是有权鉴定,但存在如下瑕疵:

鉴定人崔某、刘某是集安市林业局的工程师,与林业公安大队全体警员同属一个林业局管辖,崔某、刘某因工作关联,属于应该回避的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2小班的鉴定报告是非鉴定人书写,底稿来源不明,只有崔某和刘某的署名却没有本人签名,刘某并未参加鉴定却被署名。52小班鉴定报告中采伐现场照片是侦查人员拍照,不是鉴定人员拍照。52小班的鉴定数据不真实,人为增加滥伐木材蓄积18立方米,误差达90%。

因为52小班的鉴定不真实,刘学成申请再审时,中级法院依法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并委托黑龙江省林业研究院进行鉴定。这次鉴定结果证明原审对52小班的鉴定严重失实,应该纠正。林业公安大队得知新鉴定结果后,为了否定中级法院的鉴定结论,竟然在审判期间进行第二次鉴定,是地道的违法鉴定。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实施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起诉和审理期间,只有提供未提供的证据的义务,没有重新勘验鉴定的权利。侦察机关在法院审判期间自行启动鉴定,未获得审理法院的批准,鉴定程序违法。经查证,第二次鉴定的所有数据都是编造的数据,不具有证明力。

第三个鉴定是侦查机关在法院审判期间进行的,是针对56小班和83小班采伐时间进行的鉴定。在该鉴定中,鉴定人员使用推理方式,推测“56小班和83小班是春季树木生长期进行的采伐”,“是在采伐证过期后进行的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这个鉴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52小班鉴定结果不被采纳而用作判刑证据的备份。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备份证据竟然在判决的时候一起转正了。

为了将刘学成的滥伐林木罪定实,林业公安大队又把多年前刘学成在果树场承包油松采伐业务认定为滥伐,对这起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大队无视采伐证和采伐验收合格证,使用证人证言认定刘学成构成犯罪。最终将刘学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4万元。

第四个鉴定是中级法院委托黑龙江省林业研究所对52小班的鉴定,该鉴定结论否定了林业公安大队委托的鉴定,但出于不正常的原因,这份鉴定没有被法院采信,但也没有被否定,成为刑事审判卷中的鸡肋。

刘学成滥伐林木案的鉴定争议及申诉

几年后,那位拍板决定判决刘学成有罪的院长齐某杰因为受贿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巧合的是他的刑期与刘学成的刑期几乎相同。为学成出狱不久,齐某杰就进入了监狱。但刘学成在服刑期间坚持申诉,不接受减刑,刑满释放后,他坚持继续申诉。

根据最新消息,检察院已经发现了刘学成刑事判决一案中的许多瑕疵和错误,正在对此案进行复查。不过,纠正错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认错容易改错难,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纠错,往往需要几年或十几年,甚至还有几十年以后才能纠正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选择对法律的信任和坚持是极为重要的。

刘学成乐观的对律师说:“我相信自己无罪,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最终是公正的。我出狱后,一直按照程序逐级申诉,既不会越级申诉,也不会越级上访,因为我坚信:法律最终会洗净我的冤屈!”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3-21 19:26
下一篇 2024-03-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