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导读

2020年3月下旬至12月,广西法院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以“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为抓手,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力争通过司法审判执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玉林

“这么快法院就让我们拿到了调解书,这件事终于了结了。”在接过兴业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追索劳动报酬调解书那一刻,20名农民工走了2年之久的讨薪路终于结束了。

“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2018年起,这20名农民工开始为兴业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为该公司种植水果、蔬菜等农作物,并与公司约定完成一批种植后就结算一批的工资。但没想到活干了一年多,工资却迟迟不见踪影,工人们拿着公司出具的欠条多次向公司讨要,公司都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予支付。2020年4月9日,这20名农民工将兴业县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这些钱看着不多,但对我们来说真的是血汗钱。”他们急切地希望法律能够帮助他们讨回工资。

兴业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接收原告递交的诉讼材料后,考虑到该批案件涉及民生权益,且人数众多,如果通过诉讼程序,会增加诉讼成本,耗时耗力,本着便捷当事人、快捷高速处理纠纷的原则,主办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与被告取得联系后,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原本的种植地块已被高铁项目征收,而补贴款又迟迟未支付到位,公司目前已无法正常运转,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一直未能给工人结清工钱。鉴于该公司也有解决纠纷的意愿,在征得双方的同意后,主办法官决定将多案合并调解处理。

在做好联系农民工代表、联系法律援助律师、提前核算工资、联系欠薪企业核实案情等准备工作后,近日,主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抓住该案的焦点,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兴业县某生态农业公司于10月15日前付清全部的劳动报酬。

为切实保障这2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兴业县法院当天便向他们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让农民工吃下了“定心丸”。

贺州

“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法院的办案效率太高了,给你们点赞!” 2020年4月22日,在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里,陶某儿子收到10万元赔偿款后满意的说道。

“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2018年12月12日,刘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与陶某(73岁)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陶某住院治疗至2019年2月3日出院,次日在家中死亡。双方对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案件经一审后上诉到贺州市中院。为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主办法官到陶某家中了解其家人居住生活情况,详细询问其家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征求其家人是否有调解的意向以及对调解的具体方案。

随后,主办人将陶某家属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刘某,并利用多次与其进行沟通,释法说理,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刘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陶某家属后该案即以调解方式结案。

河池

“感谢法官,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果场又可以继续投资经营了。”近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洛东人民法庭法官赖艳军联合当地司法局、镇政府、村委干部到洛西镇枫木村化解了一起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纠纷,使当地果农生产得到恢复。

洛西镇枫木村毛某等26户村民分别与果农黄某、韦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26户村民将土地租给乙方黄某、韦某用于农业副业综合利用,承包期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乙方先支付前五年承包金,五年期满时(即2020年1月)支付余下十年的承包金57.456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6年2月15日将土地交付给乙方,同日乙方支付第一次土地承包金23.94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2020年1月份付款时间已到,村民多次催要承包金,但果农黄某、韦某以协议有瑕疵为由未主动给付。2020年4月8日,村民聚集在果地,扬言要采摘茂谷柑折抵土地承包金,双方关系一度十分紧张。

得到消息后,赖艳军联合镇政府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劝停争吵的双方并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关于土地承包时间及第二次承包金缴纳时间的表述不够严谨,导致双方当事人产生误会从而心生怨气。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方便今后双方当事人生产生活,赖艳军提出建议,希望甲乙双方对第二次土地承包金的给付时间重新进行约定。同时,为保障双方的利益,赖艳军引导村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法院将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双方现场达成调解协议。

“拿到这份调解书,我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村民签收法律文书

2020年4月21日,赖艳军一行再次来到枫木村,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通过走访,了解到双方矛盾已经化解,各自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崇左

2020年4月2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扶绥县人民法院一次性解决了一起纠纷。所不同的是,发生纠纷的主体是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和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2018年12月11日,扶绥县法院裁定受理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崇左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耀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担任齐耀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13日,崇左中院裁定受理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担任沣桦公司管理人。

齐耀公司在清算案件中,发现齐耀公司在沣桦公司内建设有4个厌氧罐,遂向沣桦公司管理人主张该4个厌氧罐的所有权。沣桦公司管理人向该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称2个厌氧罐是齐耀公司建设的,另外2个厌氧罐不是齐耀公司建设的。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崇左市中院联合扶绥县法院,通知清算案件管理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到崇左中院进行听证,最后确定了4个厌氧罐的所有权属,顺利解决了纠纷,有效地促进了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两位案件管理人为崇左中院和扶绥县法院这一解决问题的做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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