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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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N、 N+1、2N。N即指工作年限,也可以等于是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N):
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2N):
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惩罚性的补偿措施。
代通知金(N+1):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经济补偿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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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三、代通知金(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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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況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赔偿金(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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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皆可适用二倍赔偿规则。
例如,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事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劳动者同时存在过失性辞退事由,用人单位以过失性辞退的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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