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收6000元见证费,代书遗嘱不规范被确认无效,判赔1188000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分为以下5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每个种类的遗嘱均有各自的法律要件,不符合法律要件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01 代书遗嘱

瞿关禾生前未婚,无子女。瞿关禾死亡之前,于2017年2月28日,委托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在我百年后,将我拥有的上海市广灵一路广中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给我的弟弟瞿飞华和妹妹瞿飞凤两个人继承,每人各继承一半”。“立遗嘱人”处由祁长宇律师代瞿关禾签字,注明“祁律师(代签)”,并由瞿关禾捺印。代书人为祁长宇律师,见证人为祁长宇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关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

02 遗嘱无效

2017年3月3日,瞿关禾死亡。瞿飞华和瞿飞凤与瞿某1、瞿某2、瞿某3就瞿关禾的房产继承发生纠纷。

主要争议点在于:瞿关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1、如果代书遗嘱有效,则房产应按照代书遗嘱由瞿飞华和瞿飞凤继承;

2、如果代书遗嘱无效,则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瞿飞华、瞿飞凤和瞿某1、瞿某2、瞿某3继承。

法院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飞凤、瞿飞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法院认定:瞿关禾的遗嘱无效,房屋产权由瞿飞华、瞿飞凤、瞿某1、瞿某2、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

03 起诉判赔

代书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瞿飞华、瞿飞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赔偿120万元。

瞿飞华、瞿飞凤主张:两人作为死者生前所立遗嘱的受益人,若遗嘱有效,可依遗嘱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现因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损失系争房屋60%的产权份额。死者生前委托律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就是通过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其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使其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律所未能为死者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导致两人财产损失,律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合法评估机构对涉诉继承房屋进行评估,估价为1980000元。

法院认为:律所的律师因违反代书遗嘱订立的法律程序,导致所订立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依据被继承人瞿关禾所订立的“代书遗嘱”的相关内容,若该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或者律所的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方式完成被继承人瞿关禾委托的订立遗嘱事务,则瞿飞凤、瞿飞华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瞿关禾的遗产,但律所的律师所订立的代书遗嘱却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而无效,进而使瞿飞华、瞿飞凤实际丧失了获得相应遗产的遗嘱继承权。

法院判决: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飞凤、瞿飞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

04 法理评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代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的形式要件: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

2、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同时,特别注意的是: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代书遗嘱须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2、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遗嘱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代书遗嘱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系律所律师事后凭记忆整理,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代书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名确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本文索引案例: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与瞿飞凤、瞿飞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沪02民终1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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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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