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常见十大问题解答,建议直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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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份的时候,就已经陆续有媒体爆出疫情后的「离婚潮」一说,而在昨天深圳的「离婚潮」再次冲上了热搜。现在离婚竟然到了「一号难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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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后的缘由我们之前已经分析过(见原文《和合看点 | 疫情期间你们是变得“一家亲”还是“两生厌”?》)。随着逐渐高涨的离婚潮,越来越多的人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我们近期收到的咨询量也明显增多,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都几乎一样!所以小合今天想要给大家盘点盘点,关于离婚的常见十大问题解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Q1:怎样才算婚内分居,分居2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答:因感情不和而婚内分居满2年的,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法定因素。婚内分居是指双方在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在同一个屋子里共同生活,比如吵架后一方自己出去租房子住,不再回家。

仍在同一个屋子里生活只是分两个房间居住,也就是“分床”的情形,一般不被法院认为是分居。因为工作原因的分居,比如男方受单位指派到外地挂职一年,和女方事实上也在分居,但这不属于法院一定会判离婚的“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分居2年是要求有连续性的,如果分居一段时间之后又重新住在一起,之后再分居的,分居的时间就要从第二次分居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自动离婚”一说,因此“连续分居2年”并不能发生自动离婚的后果,要想离婚,或者是协商好签署离婚协议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或者是一方去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否则都不构成法律上的离婚,即夫妻关系的解除。

Q2:重婚和婚外同居的区别?

答:举例来说,重婚一般是指A与B领了结婚证之后,A又与C领了结婚证,但不要求A和C一定有同居即长期共同居住的行为,A即构成重婚;同居则一般是指A与B领了结婚证之后,A又找了C长期共同生活且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则A与C构成婚外同居。重婚的俩人未必一定会同居,婚外同居的俩人也未必领取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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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

答:感情不和是一个非常主观的感受,法律没有办法直接做出规定,也不可能详尽列举。我国法律只是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明显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或者情况作出了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方重婚或者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四种情形:领取结婚证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等等。

Q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做生意欠下的债务,离婚后是否需要给TA还债?

答:这种情形下的债务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否离婚,夫妻俩对外是要一起还债的,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由一方承担的,那么另一方在向债权人实际还款以后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已经负担的部分。但是,如果女方能够证明以下几点,女方则有可能不用承担共同还债的义务:

债权人与老公明确约定为老公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明知道夫妻俩之间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自己对老公借钱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且对应收入完全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

Q5:“婚前给彩礼并导致给彩礼一方生活困难时,可要求返还彩礼”中的“生活困难”是什么意思?

答:参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比如男方因为借钱凑彩礼而背负了巨大的债务,但自己的收入又非常低甚至没有收入,导致负债很重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这里以两人领证为前提)。具体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需由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及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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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全职妈妈离婚如何争取抚养权?

答: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妈妈生活,除非妈妈存在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以及其他无法照顾子女的情形。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需要由法院对父母的抚养条件进行综合考量,考量因素主要有:

子女是随哪一方长期、稳定生活的;哪一方照顾子女的时间更多,且之后也更有时间照顾子女;哪一方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一方是否存在赌博、吸毒、酗酒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因素,或者患有不利于照顾子女的疾病;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还需要考虑子女的意见。

综合来看,从子女生活的稳定、成长环境的一贯性来说,全职妈妈在争取抚养权的时候肯定是有优势的,全职妈妈要将这个优势继续保持;但因为全职妈妈没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所以经济方面可能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还需要准备尽量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有存款、理财等等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如果妈妈在经济方面确有困难,建议离婚时尽量以协商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Q7:男方在离婚后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该怎么办?

答:建议可以先请律师向男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收到律师函后愿意支付的,还可以与男方协商要求签署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如果男方收到律师函后仍然拒绝支付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Q8:夫妻间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是怎么界定,如何分割的?

一、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3)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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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个人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并排斥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婚姻法第十八条对此予以规定,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一般为个人生活的专属用品,例如化妆品、衣服、洗漱用品等;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储蓄所得利息以及购买债券所得利息,对此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论不一,主要有下面3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从物随主物,因为利息属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是从物,而本金属于婚前财产,从而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孳息虽然是从物,但是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如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债券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劳动的孳息,经炒作后则增值的债券、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7)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怎么划分

夫妻离婚时,只分割共同财产,如有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如无约定,除却法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由法院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分配。对于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Q9: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案件是可以诉讼的。法律又说:下落不明满2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10:可以凭借对方的出轨证据要求TA净身出户吗?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婚姻法》中对单纯出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评价,这些甚至都不能成为过错证据。法律上规定的是,配偶与婚外异性持续同居三个月才能算是法律上的过错行为。但即使有这样的过错证据,也依然对财产的分割没有什么实质性帮助(可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女方可以向男方追究精神损害赔偿。在实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基本不会超过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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