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资深律师推荐这四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资深律师推荐这四点

证据

无论是刑事辩护还是民事纠纷,不被错判的关键就是用好证据。

证据看似杂乱无章,实则逻辑紧密,哪怕一个数字,看似平淡无奇,也暗藏玄机。吴律师以往做过很多期这方面的视频,今天继续谈怎么打证据。

首先是“早”

一定要在一审之前把证据弄全,把其信息量充分释放。

举个例子,公诉机关持鉴定意见指控张三构成重罪,一审采信了鉴定意见,判决张三无期徒刑。张三不服,上诉。二审律师深入研究发现鉴定的国家标准是0.5,但鉴定人选定的样品量是2,按0.5的标准,张三无罪。这个细节,决定着罪与非罪,如果在一审开庭及时揭露这个问题,还会被判无期吗?

众所周知的原因,即便后来发现了这个问题,也基本会“维持原判”。这说明,证据问题发现要早,否则,后面再发现,已经不是证据问题,而是如何推翻一审判决的问题。

有人说了,法官不看证据吗?

一个案件几千万证据,每一页都可能和其他证据错综交织,你认为法官会把这些证据替你看完研究完,写出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不能遗漏证据

一个最真实的例子。前些天我发现检察院最新提交的一份文件里引用的证据,在我取得的卷宗里没有,为了慎重起见,我又把三千多页的卷宗证据逐一核对,确定证据。马上给法院写了调取证据申请:辩护人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及公正审理,侦查机关应客观、全面、及时提交相关证据,但卷宗无以上证据。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五十四条,请予以调取。

为什么要坚持申请调取这份证据?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哪怕一字之差,都人命关天,更何况是用作审判的证据。

法官庭审就是“听讼”,听当事人、辩护人怎么站在证据上说理。所以,一审之前的庭前会议、庭审就是检验庭前工作有没有做细做扎实的考场。正如我前面说的如果把0.5和2的问题以及合同被改动的问题及早地揭示出来,法官当然会重视,相反,你不说出来,你以为法官会替你说?

再举一个我代理被告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案例。

原告和我顾问单位合作终止多年之后,突然拿着“02”“03”年的合同起诉我方赔偿7000万。由于事发经年,时间太长无法查清事实,承办人也多有变动,代理工作很困难,一旦败诉就是7000万的损失。但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有了证据发现:公司只和原告以及丙方签过02年的合同,一式三份,从未签过03年合同。

确定了这个事实,03年合同的来源,就成了吴律师代理本案的重点突破。02年合同一式三份,03年合同是否为原告用丙方的另一份02合同改为03的呢?

于是,吴律师确定了代理方案:马上向法院申请对03文本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重点是对合同编码及签署日期的笔迹是否涂改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是这样认定的:02年合同一式三份,本案中已出现两份,另一份去向不明。被告主张其未签订03年合同,并申请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载明:“三份检材封面右上角协议编码处手写字迹(涂改部分除外)是同一人用同一支笔同一时间书写”,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03年合同是在02年原件上更改形成。原告无法提供03年协议订立、协商过程中的任何细节,且在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对该协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原告质证认为,只鉴定了书写形成时间,并没有鉴定出是谁涂改的,本院认为,无论是谁涂改的,都不能证明签订了03年合同。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不服一审的上诉请求,我方避免了7000万的损失。

要做到“足”

假如我们把证据的信息量化,一个案子的证据本身具备的信息量是十公斤,但你只提取了二公斤,显然,你不是没证据,而是没有把证据信息用足。再换句话说,有时把极有含金量的证据,给淹没了。

这就是我以前主张的,证据发现越早越好。有了这样的证据发现,再把问题说足说透,那打证据就及格了。即使一审错判,毫无疑问,也给二审及以后翻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要做“透”

做透,是指在研究证据的基础上,把案子的问题研究透了,就会形成结论性的意见。从法理上说,就是律师有裁判思维,能够预测案件的走向,形成结论性的观点。易言之,就是对案件定性准确,经得起理论、证据和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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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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