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亲身经历: 为了4000元打场官司,真不值得!

我的亲身经历: 为了4000元打场官司,真不值得!

2018年11月24日晚上,我摊上了一件大事。

那天晚上正在辅导刚上一年级的女儿做作业,头晕眼花中忽然想起车贷还款日快到了,需要赶紧把钱存上。

招商银行APP转账的最后一步是输入验证码,我瞬间收到实时转账成功的消息。忽然大脑一激灵,马上打开自己的平安银行APP,没有实时到账。

查找转账记录,果然狗血一幕被我遇上:

转错账号了!!!!!

本来应该转给自己的4000元钱,被转到了另一个平安银行账号上,对方是一个对公帐号,中国平安旗下某公司,很早以前我们曾经因为车险赠手机的活动,有过交易。

我觉得如果不是因为我还年轻,那一瞬间可能会因为血压升高或者忽然心悸发生点什么,那几秒钟之间果然热血上涌大脑酸胀。

打电话给招商银行,被确认我选择的是“实时转账”,我亲自转出的这笔钱已经到了对方的账户中,他们无权追回;打电话给平安银行,被告知为了保护客户隐私,他们无权查询客户的详细联系方式;打110电话报警,因为这是我个人意愿行为,并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欺诈,所以不能立案要求银行提供对方的联系方式;打中国平安的各种对外电话,最终都被转接到客服热线上。

显然,我想主动协商这条路行不通,若想追回我的4000块钱,目前只剩下最后一条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状告宇宙第一大保险公司

这是我第一次为自己打官司,以当事人的身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我需要到对方的地盘上打官司。立案的法院在上海,还好立案这一环节不需要原告本人亲自到场,通过微信平台就可以完成。

然而,即使是法院的申请立案平台提供了智能化的引导,但是我的立案程序依然没有那么顺利。

第一次立案申请被驳回,理由是需要我补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的证明”的证据。这也太扯了吧?虽然说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是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我用什么证据去证明?

一个专长打债务纠纷官司的律师朋友告诉我:提供一份我的转出银行卡12个月的历史交易明细表吧。这个简单可行,拿身份证去银行找机器就可以自助打印。

终于把这几十页的材料全部扫描成图片,上传到法院立案平台。几天后,接到通知,收到我提交的证据材料,进入材料审查流程。

PS:我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提起诉讼,按规定提供了这些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身份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等等等;

2.被告身份信息:因为我的被告是公司,所以需要去工商局调取对方的基本档案材料,我请上海的一个律师朋友帮我在上海某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调取的档案;

3.起诉书

4.我的转账证明:手机银行APP的各种截图、去银行柜台打印的实时转账业务回单、我的为期一年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

法院没找到被告 我独自上庭5分钟

终于向法院提交完所有的材料后,在申请立案平台上,终于看到了“案件进程:调查中”的曙光,同时事情仿佛被定格住,没有进展。

我想我淡定的心态可能来自于这两方面:一是损失的钱并不多,不足以让我伤心伤肝;二是我对规则和流程有种近乎于强迫症一样的信服。

作为原告,是不是也被赋予了道德上的优越感,和利益受到损失带来的弱小感?等待中,我被法院拉着跨了个年,从2018年到了2019年。

2019年2月13日,终于被通知“立案”了,距离我第一次提交诉讼申请书,正好72天,一个小轮回。

十天后,我们一家三口正在厦门度假,传票寄到我家里,3月5日上午开庭,按照要求我必须在那天上午准时到法庭报道。作为原告,我不能缺席,如果不去则视为撤诉,视为我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订好了4号下午去5号下午回的机票,花了不到3000块钱,当初我失误错转的钱,即使顺利追回,已经“抵消”掉了一多半。

2019年3月5日,上午9点50整,我带着传票准时到了法院门口,此时我不明原因发高烧已经持续了一周,实际上头天在沈阳安检的时候就有些犹豫,是不是带病飞。

最终还是顶着一口仙气飞到了上海。

我的法官C是一个光头但是看起来温柔的不油腻的中年男,可是我经历的开庭,显得油腻了不少。

C法官见到我的第一句话是:你看我们投递的传票,(被告)那边没有人签收,你还有没有别的联系方式?

被告没有被通知到、今天什么都干不了、我白飞一趟、未来我将还有一次开庭必须来……

用了五分钟的时间,C法官和我确认了这件事:如果继续找不到被告,他们就要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去“通知”到对方,但是这个周期比较长。

接下来呢?不管是不是缺席审判,我一定是会胜诉的,那么最终的执行呢?不仅仅还需要漫长的一个过程,一定还会是一个让我如鲠在喉的过程,为了我那4000块钱,豆腐马上盘成了肉。

离开法院立即前往浦东机场,一路上我都在想,为什么明知这次开庭不会成功,C法官在几天前打电话和我确认是否会顺利出庭的时候,不告诉我没有找到被告?虽然我知道我有权利申请延期,但是这个权利也不能帮助法院去找到被告啊。

回到沈阳后的第二天,持续发烧加上药物性荨麻疹,我住院了。果然,豆腐盘成了肉价钱。在亲自尝试中国司法制度普惠众生的经历中,我悔不当初。

结局居然是一场黑色幽默

从上海开庭回来以后,住了一周的医院,周围的人都劝我想开点,不要因为4000块钱上这么大的火。我很委屈,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你非我焉知我之憾?我并不完全清晰立案之后,对于当事人,法院哪些事可以告知,哪些事不能告知,但你就不能多说一句没找到被告吗?不是说要人性执法吗?人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不是同理心吗?

住院期间,C法官给我打了个电话,带给我一个好消息,他们通过法院内部的系统找到了被告的负责人,不在上海在深圳,(被告)请求和解,并且会在我接完他的这通电话后和我联系。

和C法官说谢谢和再见之后,我感觉到了轻松,终于我不用再跑一趟上海了,这种感觉就像是股票套牢准备割肉的时候,忽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消失了,万事皆空。

宇宙第一大保险公司的一个接洽人很快和我沟通了退款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2019年3月25日,那4000块钱顺利回到了我的银行卡中。

应C法官的要求,我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这个有点无奈:立案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微信平台来办理,为什么撤诉申请必须把文本打印出来,特快专递到法院?

2019年4月4日,我寄出撤诉申请,七天后,收到了法院寄给我的送达回证、个人案款转账领款申请书(我立案时交了50块钱的诉讼费,因为撤诉退还给我一半)、民事裁定书。

我需要把送达回证和个人案款转账领款申请书再特快专递回去,这两个材料需要分别寄到不同的两个地址,两份快递费。

为了4000块钱,我麻烦了一次法院,折腾了自己一溜十三遭,自导自演一场现实版的“人财两空”。

为了要回这4000块钱,我已经付出超过这几倍的金钱代价,为此的而付出的精力成本就不去估算了。

最终皆大欢喜,如果我还是当初那个法制媒体的记者,我会说这是公民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成功案例。

但是作为当事人,我想说的是,我们因为公民的身份而被赋予很多的权利,但是行使权利的背后,付出的成本和代价用什么来计算?是“义务”,遵循流程的义务、重复流程的义务 ……

那么,如果准备去行使权利之前,便开始对比成本的话,是不是就有可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基于普遍人性的“趋利避害”特征,如果所谓维权的成本高于权利的本身,那么一定会有人放弃维权;而放弃行使或者维护自己权利的背后,或许就带来了对不公平、违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

我依然坚信我所处的社会拥有普惠众生的规则,并且依然会如同强迫症一样去遵守各种规则,如果规则身后的流程能够通过优化来降低权利行使的成本,那么就更可爱了。(猫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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