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企业上市准备之路——法务篇【普华永道】

2016年,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终于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可。

同时,新法的修订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A股上市扫清了法律政策层面的障碍。本文将对教育企业可能涉及到的部分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正在砥砺前行的民办教育企业有所帮助。

0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开登记

根据《民促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进行分类管理、分开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视情况分别在民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具体登记机关可详见下文“办学许可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表格部分。

例外规定

《民促法》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因此,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阶段如果想要设立民办学校,其只能为非营利性质。

此外,2019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规并没有禁止其他类型的幼儿园设立为营利性幼儿园,因此民办教育企业仍可设立其他类型的营利性幼儿园。

对上市的影响

除义务教育阶段和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为非营利性外,其他教育机构可依法选择直接在登记机关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公司。目前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也可以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公司,从而为上市之路扫除“非营利性”的障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禁止民办幼儿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并且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或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通俗来讲,幼儿园无论是否为营利性均不得上市,上市集团也不得投资幼儿园。因此,已举办幼儿园的民办教育企业和拟收购幼儿园的上市集团应对该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02

办学证照要求

办学许可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

应当取得办学许可的各类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应在开展相关办学活动前向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对于某些类型的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是否需要获得办学许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2018年8月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就目前尚未明确的该类教育机构是否需要获得办学许可进行了相关规定,其文本一旦正式生效,各类教育机构所对应的证照要求将得到进一步厘清。现将现行法规及《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框架下申请设立各类教育机构对应的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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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关证照

根据2018年8月司法部发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实施在线教育的机构应当取得与其业务相对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根据其具体的业务类型,有可能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 谋求上市的在线教育机构应该确保获得并持续持有该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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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兹不赘述。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校外机构从事文化课教育培训的教师也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此方面,民办教育企业应着重注意下面两点: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03

境外上市与外资准入

境外上市

民办教育企业上市一般和其他国内企业类似,通常会选择美国、香港和A股市场,而这三地市场的监管理念却各有不同:美国市场是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A股市场是实质性审核制,其不仅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也会对发行人在业绩期间的盈利质量及盈利的可持续性等设计投资价值的问题进行审核;而香港市场则兼有注册制和审核制的特点。

相对于国内A股市场,美股与港股对财务数据要求较低,不少尚处于扩张阶段的民办教育企业在财务上尚不满足国内IPO的严格条件,选择在美股或港股上市。随着海外教育板块集群效应的不断凸显,海外投资者对国内教育资产的认可程度不断提升,估值一路走高,对国内企业的吸引力也进一步增强。

然而一直以来,外商投资各类教育机构受限于特别的准入措施。如果相关企业计划赴美国或香港上市,应当特别关注外商投资中国教育行业的准入限制。根据2018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教育机构的准入规则根据教育机构类型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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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

出于上述外商投资限制等因素的考量,很多企业为了到香港或者美国上市而选择搭建VIE架构。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公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VIE架构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拟选择采用VIE架构赴美/港上市的教育企业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上述送审稿及意见目前拟禁止协议控制相关教育机构的场景主要为以下三种:

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协议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机构不得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上述规定主要落脚点为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并未明确涉及协议控制营利性学校的情形,也未延伸适用于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因此对于营利性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似乎仍有采用VIE结构的空间。2019年3月发布的《外商投资法》对VIE架构的合法性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营利性学校和其他类型的民办学校的VIE架构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希望《外商投资法》的实施细则会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满足目的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仍可采用VIE架构进行海外上市,但同时也应对VIE架构未来的合法性风险予以谨慎考虑。

此外,香港联交所规定VIE协议的采用只限于解决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问题,因此拟采用VIE架构上市的企业如要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其必须证明其所属行业列于中国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内,这是拟采用VIE架构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而实践中根据我们的观察,港股上市的机构多为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美股上市的机构则多为校外培训机构,此点可为拟上市的民办教育企业提供方向性参考。

04

其他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

教育机构需要着重注意的另一个问题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知识产权在教育行业最重要的方面即为版权和商标权。例如,教育机构自行开发的课程、编写的书籍、教师的教学方案以及教学所用的课程视频和动画教学视频等都可以申请版权进行保护。此外,商标对教育机构的意义也十分重大,商标有时会成为教育机构招生的关键要素,因此,加快申请注册商标、预防商标侵权等都是教育机构应该考量的重要因素。

另外,对于外国企业来说,无论是VIE架构还是中外合作办学都可能涉及向中国实体进行知识产权许可的安排,此过程中应着重注意许可协议的起草、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注册、衍生作品的归属、与中国实体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以及运用技术手段防止教学资源未经许可被下载等相关问题。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使员工获得公司股权、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教育类企业中员工的能动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股权激励也是教育企业拟上市前的重要一环。而股权激励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员工的确定)、持股方式(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内部股权管理机构的设置、股权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退股机制的设置。企业应在设置股权激励时切实防范创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以及员工离职时关于股权回购的法律纠纷风险。

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

教育类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接触或者使用大量的个人信息,该种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员工、教师和学生的个人信息,其中更有可能包括大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和世界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如《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都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泄露管理等提出了相关要求。教育类企业在上市前有必要审查自己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文档,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嵌入其劳动合同、业务合同、隐私协议、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文件并认真贯彻执行。

总结

《民促法》的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发布为民办教育企业的资本化道路铲除了法律障碍,各民办教育企业应仔细研读新法的变化及新法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及时调整上市架构,并应积极满足法律要求、规避法律风险,为未来上市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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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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