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千余万 获刑四年

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女子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非法吸收他人人民币一千余万元,该女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华,女,1968年7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生意周转、投资建庙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先后非法吸收陆某、蔡某等32人存款计人民币14399790元,用于对外出借等活动。至案发,除支付给部分被害人本息计人民币4902300元之外,尚有9497490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计人民币1439979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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