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介绍之职务侵占罪

罪名介绍之职务侵占罪

罪名介绍之职务侵占罪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继续对刑法罪名进行介绍。今天介绍的罪名,是务侵占罪。在介绍此罪名之前,作两点声明,一是避免重复内容过多而显得冗长,正文中的法律均省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二是没有特别说明,正文中的司法解释均省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制定机关名称。

一、概念及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内容。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和认识职务侵占罪。

(一)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单位,结合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等。

公司,指的是依公司法设置的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经批准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这些经济组织,大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各类企业设立的企业,小到商店、饭店、宾馆等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各种组织。这些组织,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小组,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小组、居民小组;有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等;有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种类组织。

(二)特征

根据上述定义及有关规定,结合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着手研究,即该罪具有的四个特征。

1.客体特征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为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也包括为单位控制的财物和应归单位所有的财物。

2.客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认识和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以及与职务有关等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主管、经手、管理等持有、控制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职务上的便利,可以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等权限形成的便利条件。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等权限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是非法占为己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归为己有,包括合法持有单位财物视为自己财物进行处置,也包括隐匿保管之物、转化为不占有之物等占有。

三是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数额较大的把握,各省有各省的相应规定。

3.主体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一是公司中的人员。二是企业中的人员。三是其他单位的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是身份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事务上不接受国家安排办理国家事务。

4.主观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意图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单位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司法认定

在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处理,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司法认定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一)罪与非的界限

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紧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结合证据来具体认定。

1.国有单位的人员犯罪的处理。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国有单位的人员,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和非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也包括非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派、委任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国家委托,从事与国家事务有关的工作如发放国家补贴、替国家征收征缴等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犯罪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按照此罪的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控股、参股的混合公司的人员犯罪的处理。对于这类公司,根据有关解释,在司法实践,涉及犯罪的处理按照国有单位的人员犯罪的原理进行处理。

3.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触及犯罪的处理。这里需要分析单位人员是利用管理、工作需要等持有单位财物,还是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等因素。对于前者,属于侵占范畴;对于后者,仅因工作上的因素作案,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应按照刑法规定按照有关犯罪处理。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相关罪的界定,涉及贪污、盗窃、诈骗和侵占等财产类犯罪。由于贪污罪在前面分析职务侵占的罪与非时已经涉及,这里重点分析其他三个行为。

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需要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方法等等进行把握。

实践中,在分析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需要注意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和受单位委托控制、持有财物而侵占时等构成犯罪的处理。

三、具体处罚

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规定,在处罚法,有以下几档。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规定。

二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数额巨大”的规定。

三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四、相关规定

职务侵占罪,《刑法》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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