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刑事法专家律师论辩青海股权转让“谜案”

著名刑事法专家律师论辩青海股权转让“谜案”

2014年11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被西宁市公安局定性为涉嫌诈骗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并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经过两天的法庭调查后将择日宣判。为何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竟演变为涉嫌诈骗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为何一桩普通的公司股权转让要惊动我国著名的刑事法律专家?近日,本报记者走进青海省西宁市就相关质疑实地调查并旁听了案件审理。

祸起公司普通股权转让

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9月经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专业从事矿业投资的民营企业,公司原股东为林长干、黄锦蓉、王勤农。祁天矿业公司是西宁市2011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积极运作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期间,祁天矿业公司通过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谈判,双方共同签署了《煤炭资源调查项目合作协议》。而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预查项目已由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取得了调查证。根据双方协议,祁天矿业已经支付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调查费800万元。

2013年4月,经崔涛(祁天矿业原股东黄锦蓉之夫)介绍,与其交往达十年的朋友浦江,因当时在青海与别人合作开矿失败,希望他帮助提供其它煤矿线索,于是,他就把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合作取得祁连县清水沟地区和青羊岭地区的煤炭调查权的情况向浦江作了介绍。浦江对此十分感兴趣,提出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崔涛将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的合作协议、勘探计划、图纸以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批文、调查证等资料复印件交给浦江后,浦江带领其侄浦明、公司律师袁永鑫、公司职员陈敏等赴青海考察,之后确定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在随后的谈判过程中,浦江又带领地质专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多次到祁天矿业公司、公司合作项目地域考察,查看各种文件资料,最终决定出资1亿元人民币收购祁天矿业公司70%的股份,并出具了声明。新老股东随即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林长干将持有的2250万元(4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王勤农将持有的200万元(4%)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万2%的股份全部转给浦江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1000万元(2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黄祥国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950万元(19%)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仝有鑫持有;公司股东黄锦蓉将持有的500万元(1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何斌持有。与此同时,浦江被选举为祁天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从4月9日至5月25日,上述新股东向林长干汇付转让款3200万元,向黄锦蓉汇付转让款4700万元,向祁天矿业公司账户汇款1000万元,向何斌汇款600万元。作为股份转让款项,尚有余款2100万元未付。

2013年8月,浦江突然提出退股,并且要求原股东双倍返还,理由是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煤矿的前景不好。由于林长干、黄锦蓉的投资均是向老乡集资而来,在收到转让款后已分别还本付息,故未同意。在整个股权转让过程中,浦江与林长干、黄锦蓉等均未见面,期间交涉都是通过崔涛传话。

2013年9月9日,浦江委托其侄浦明至西宁市公安局报案,称崔涛、何斌、林长干、黄锦蓉、黄祥国谎称祁天矿业公司在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拥有120多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储量10亿吨,价值几百个亿,祁天矿业公司修路已花了五、六千万,马上可以进场开采。骗取浦江收购70%股权,共计9500万元。9月10日西宁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立案,随即将崔涛、黄锦蓉、林长干、王勤农等抓捕。后黄锦蓉因在哺乳期被取保候审,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据犯罪嫌疑人崔涛家属反映,本案报案人浦江能量很大,对外经常自称为邓小平夫人卓琳的亲外甥,而且浦江并不是对青海地区采矿行业一无所知的人,其在收购祁天矿业公司股权之前,即在青海木里地区与相关方面合作开矿。合作失败后,也以诈骗举报其合伙人,后因证据不足,最终以伪造公章的罪名将其合伙人入狱。

据知情人向记者透露,西宁市公安局之所以如此迅速的介入本案,是因为本案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浦江利用北京的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了不当干预且向当地公安主要领导赠送了价值不菲的物品和数额巨大的现金。

专家论证诈骗证据不足

据记者采访了解,被告方委托的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在2014年7月8日,邀请了五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就西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的起诉意见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联合签名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对崔涛、黄锦蓉的合同诈骗罪指控主要有三条,专家逐一进行了论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专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结合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据此,成立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所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履行合同是犯罪成立的基础问题。也是本罪区别诈骗罪的直接特征。更重要的是,成立本罪还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这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崔涛、黄锦蓉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特征呢?西宁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为,崔涛伙同其妻黄锦蓉、何斌为谋取非法利益,谎称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通过原青海省委某某书记取得了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120多平方公里的煤矿矿权,虚构两地煤炭储量有10亿吨,夸大祁天矿业公司前期修路已花费5000-6000万元,可以马上进场施工开采的事实,骗取朋友浦江等人出资1亿元收购该公司70%的股权及该公司名下的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股权,先后共骗取受害人浦江等人9500万元。该行为触犯刑法典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之规定。

起诉意见书对崔涛、黄锦蓉涉嫌合同诈骗的指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谎称取得了青海省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地区120多平方公里的煤矿矿权;二是虚构两地煤炭储量有10亿吨;三是夸大祁天矿业公司前期修路已花费5000-6000万元,可以马上进场施工开采的事实。

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报案人浦江一方的报案材料及有关询问笔录,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书证等予以证明。事实上,根据崔涛等人的供述,其曾经明确告诉浦江,只有祁连县清水沟和青羊岭两地的煤矿调查权,后者也看到了祁天矿业公司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对于崔涛和浦江等人的具体谈判细节,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黄锦蓉等人知晓和参与,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崔涛、黄锦蓉在煤矿相关矿权问题上隐瞒真相,谎称拥有相关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西宁市公安局对虚构两地煤炭储量的事实认定,也来源于报案人的报案,根据是报案人自己找的一个“煤矿专家”在现场查看后得出的结论。仅仅是一位“专家”的判断能否作为确定该矿区资源储量的依据,进而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虚构矿区储量的证据呢?依据询问笔录,也无证据表明崔涛、黄锦蓉曾向浦江等人提供过项目矿区的储量材料。

崔涛、黄锦蓉有没有夸大修路费用呢?根据崔涛的供述笔录显示,虽然他承认听妻子黄锦蓉说修路需要花二三千万元,但从中没有发现崔涛明确告知浦江等人修路花费了五六千万元的证据。这就说明,在该问题上目前只有单一的报案人陈述,而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甚至犯罪嫌疑人都否认这一指控。

基于上述分析,在法律意见书中,专家认为,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事上,现有证据基本属于报案人一方的言词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进而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事实是否存在。考虑到报案人本身的利益关联性,不宜直接根据其提供的证言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成立,毕竟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情况下,本案的证据链条存在较大缺失,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问题上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性结论,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法第224条、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犯罪。

专家指出,在合同诈骗罪中,除了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诈骗行为以外,还要求该行为发生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中。然而,根据报案人浦江所称,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浦江一方并没有和崔涛等人签订总体合作协议,除了备案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再无其他关于公司资产、项目、开发、经营的相关协议,也就意味着没有可供履行的合同即关于相关区域矿产勘探、开发以及利益分配的合同,这表明报案人所称的所谓矿权转让、修路费用、矿区储量等等并无合同约定,所以不能据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据了解,在股权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崔涛、黄锦蓉一方配合浦江一方履行合同,顺利实现了股权转让和公司变更,浦江等人也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崔涛等人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

据记者采访了解,本案立案侦查时,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均为同案犯罪嫌疑人,后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林长干、王勤农与黄锦蓉同为本案公司股份转让的当事人,林长干并直接收取了浦江等人向其汇付的股权转让款3200万元,王勤农也收到了黄锦蓉汇转的400万元转让款。从事实来看,林长干、王勤农在本案中的身份、地位、作用与黄锦蓉毫无区别,仅起诉黄锦蓉犯有合同诈骗罪,没有充分的事实、法律、逻辑依据。而崔涛既不是转让权益的拥有者,也未收取任何财物,指控其犯有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亦无事实及法律根据。

据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交起诉的法定标准,也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然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仅仅依靠报案人一方的单方供述,在犯罪嫌疑人等人不予承认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置证据链条的严重缺失于不顾而认定案件事实,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在西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对黄锦蓉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有两点:一是黄锦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祁天矿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以祁天矿业公司修路为由,私自将公司20,027,530元转入兴达公司账上;二是兴达公司扣除相关管理费用20万元,将剩余款项按陈帮春的要求转入其个人账户,后陈帮春将该款转入黄锦蓉私人建行卡上,黄锦蓉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

在五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联名签署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上述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首先,从案件材料来看,陈帮春并没有将收到的祁天矿业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转入黄锦蓉账户,而是用于支付兴达公司应付的材料款以及用作管理费;其次,黄锦蓉曾在房子卖掉后及时还款,难以说明其具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再次,没有证据证明陈帮春协助黄锦蓉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使后者获取巨额财产;最后,不能因为时间上的前后联系就认定汇款行为和借款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甚至是同一的。

通过分析,五位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一致认为,由于兴达公司对2000万元工程款的去向能够提供真实、客观的工程款支付信息,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安机关所认定的黄锦蓉利用陈帮春将2000万元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其成立职务侵占罪。

最后,五位专家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如下论证结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崔涛、黄锦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是故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乃至诈骗罪;黄锦蓉向陈帮春所借款项并不能认定是其以公司名义向兴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且其并无非法占有情节,黄锦蓉的行为不成立职务侵占罪。

律师法庭激辩剑指众多疑点

在11月17日至18日的公开审理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犯罪嫌疑人崔涛、黄锦蓉、何斌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和犯罪嫌疑人黄锦蓉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庭审现场,被告方委托的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

休庭间隙,记者就相关疑问采访了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据律师介绍,本案的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并没有认真地查明案件的事实,或是有意地在忽视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对于祁天公司资产状况没作任何调查,完全接受了浦江方面的陈述,完全以浦江等人的控告为事实,轻于调查案件情况,大量的工作是查扣、冻结财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存在严重的诱供、指控现象,典型的问题是:“祁天公司值1个亿吗?”,“祁天公司有没有探矿权、采矿权?”而仅以犯罪嫌疑人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词言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是本案的显著特征。

公诉机关在审查本案起诉时,也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并未补充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提起本案公诉,违背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丧失了公正的立场。在仅有言词证据指证犯罪的情况下,零口供起诉,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吗?并且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明确承认“举证证据存在瑕疵”。

本案的客观证据,并不能反映被告人崔涛等有伪造、变造、虚构等行为。公诉机关却仅仅以浦江等被害人陈述为事实依据,采取暗示、推断的方式来使用相关书证。公诉人似乎成了浦江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目前林长干、王勤农、黄祥国已经解除了取保候审,且林长干、王勤农的起诉书有问题,从当天的庭审看,明显是股权转让。

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基于本案是由于股权转让而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件,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已经形成严重对立的两个利益群体。各方面在向侦查机关作出涉案事实的具体陈述时均有维护己方利益的不客观性,从而导致其在证据效力上的客观真实值得商榷。同时,本案所涉书证基本上可以客观、真实地反应出青海祁天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青海中煤地公司的合作情况及2013年4月份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与现有股东之间关于股权转让,转让对价的真实意思表示。

记者手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大以来,建立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破获并公正审理一批大要案……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严守公平正义底线,让冰冷的法律散发着法治的温度。尤其是金秋十月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重要战略部署,中外瞩目。

记者在旁听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因股权转让而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件期间,因犯罪嫌疑人何斌的不当言语,被公诉人严厉指出时,当庭主审法官随即予以斥责,并警告说:“要弄清出你现在的身份,起初你的表现还可以,但是你现在的表现可能影响以后法院对你的判决。”这仅仅是庭审现场出现的小插曲,且不论当庭主审法官说出这样的话是否合适?同时,记者在西宁采访时,据被告人崔涛的哥哥告诉记者,西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举报人莆江超标接待、入驻高档饭店、游山玩水以及接受数万元现金贿赂等事实,已被西宁市纪委查实。西宁市公安局对当时的办案人员薛晓峰、张清峰仅做了行政处分处理。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受贿就可想办案的公正性何在?诱供和骗供就是必然。

记者之所以透露上述细节和发布这篇报道,初衷就是想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依法审慎裁判。同时也希望引起社会相关类似领域的同行以这起案例引以为戒,并希望媒体界同行给予高度关注,共同来监督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对这起案件给予公平正义的判决,真正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惠及到广大老百姓,让这起“谜案”不谜案。

来源:消费日报网

http://www.xfrb.com.cn/news/tbch/2014/12/05/1417750114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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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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