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假释、社区矫正 的一体化改革

完善减刑、假释、社区矫正 的一体化改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

文/陈雄飞

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一体化改革的研究,主要是研究如何科学地提前释放,放人很简单,但是如何科学地放人,这是一门学问。从刑事司法改革而言,前面抓的人再准,起诉和审判再完美,到执行阶段如果不能科学执行,前面的努力也会付诸于流水。

提前释放在中国分为两种,一种是附条件释放,就是可以提前释放,但是出去之后要接受社区矫正,如果发现漏罪、新罪,也分两种情况,其一是要再回来数罪并罚,其二是无条件释放,即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释放,既不需要参加社区矫正,也无需担心将来一旦有新的犯罪再数罪并罚。

对一个严密的刑罚制度体系而言,我们究竟应当对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还是无条件的提前释放更慎重?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就是假释,无条件的提前释放就是社区矫正。当面对大部分在押人员的时候,我们应该普遍使用的是附条件提前释放还是无条件提前释放,显然应该普遍适用的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但实际上司法实践中恰恰是无条件提前释放的人占更大比例。据统计,平均每年能获得减刑的人至少在30%以上,而能获得假释的人不到3%,有的地方连千分之几都达不到。我们对大部分人放弃了附条件提前释放,而采取了无条件提前释放,此举是否妥当?

此外,如果对在押的人附条件提前释放和无条件提前释放,对谁应该设置更苛刻的条件,是否应该对无条件提前释放的人提出更多的条件?而我国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对附条件提前释放提出的条件更高,但是对无条件提前释放没有这些要求,此举是否妥当?

再者,对一些再犯可能性非常大的比如杀人、放火、强奸等犯罪,是应该对其附条件提前释放还是无条件提前释放呢?原则上来讲,考虑到危险性,最多允许其附条件提前释放,而不能允许无条件提前释放。但是我们法律规定的是对这些人可以适用减刑而不能适用假释,也即可以无条件提前释放,但是不能附条件提前释放。该规定是否妥当?

对于监狱干警而言,如果对一部分人附条件提前释放,对另一部分人无条件提前释放,这两部分人群如果再重新犯罪,那么因为哪一个人群再重新犯罪而更应该追究干警的责任呢?显然是无条件提前释放的那些人,如果再犯罪,更应该追究干警的责任。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也是相反的,如果减刑的人再犯罪,那么不追究干警责任,而如果假释的人再犯罪,就会追究干警的责任。

对于广大公众而言,你愿意接受在你身边的人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人还是更愿意接受无条件提前释放的人,肯定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现在附条件提前释放要考虑社区影响,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而无条件提前释放则不需要。综上,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附条件提前释放和无条件提前释放的规定和实操是颠倒的。

目前的实践和理论认为如此规定合理,是因为假释可以很早就提前释放,但是减刑减不了这么多。事实是否真的如此?我们通过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发现这只不过是通过两种相反的方式规定的。服刑1/2以上就可以假释,减刑是反过来规定的,以有期徒刑为例,减掉的刑期不能低于原来刑期的1/2,两者其实没有区别。服刑1/2以后就可以假释。监狱服刑人员通过减刑可以减去1/3到1/2。对立法理论来讲,觉得最有优惠条件的假释,很多犯人是不首选追求的,大部分的犯人是选减刑,实在不行才选假释,因为减刑是无条件提前释放,而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我们现在规定的减刑和假释无论是在立法规定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颠倒的。为什么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原则上全是假释,即使个别国家有减刑,但都属于特例,而我们国家是把减刑当成普遍情况,把假释当成特例,我们要认识到理论和实践中的这种颠倒。

法律上假释的设定条件之一是没有再犯危险。这些年很多理论研究也好,实践也好,设置了那么多的危险再犯评估量表,是否就一定能确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从科学角度来讲,我们只能设定某危险率比较低,但不能测定犯罪分子是否有再犯罪可能。这是个不科学的问题,但是我们恰恰把它规定为法律规定了,此举是否妥当?

这些年,社区矫正对缓刑等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包括对提前释放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但是我们仔细研究一下社区矫正的对象,会发现:在2012年,91%的社区矫正对象都判处了缓刑和假释。至2014年1月份候,93%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缓刑或假释人员。而2014年,94.6%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缓刑和假释人员。一直到现在,基本都是90%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缓刑和假释人员。这是什么概念?缓刑和假释的前提条件是在给对方这种待遇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其没有再犯危险,把没有再犯危险的人进行社区矫正,便说是由于社区矫正实现了较低重新犯罪率,这种情况需要反思。

我们应该重新考量一下刑罚执行制度。一是减刑无条件提前释放可以有,但是必须变成特例。二是我们要把目前的减刑提高标准,都变成假释,同时要重新设立假释的条件。对于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按照零存整取的原则,有期徒刑获得提前释放的年限采用累加式,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实际上是一种递减的制度。当然对于某些累犯、杀人放火等特殊犯人,不允许减刑,只允许假释,但是这种假释的条件要比一般犯人要求高。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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