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七)

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七)

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七)

审:现在继续开庭。法警带被告人李庄到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明2009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证人龚刚华证言(略);证人吴家友证言(略);证人龚云飞证言(略);证人汪凌的证言(略);证人李小琴证言(略);证人陈进喜的证言(略)审判长,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庄指使龚刚华找人作伪证,否认龚全珍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李小琴、陈进喜等人作虚假证明。本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具关联性,请法庭质证后依法予以采信。

审:对第三部分证据发表意见。

李庄:我能不能看看这部分证据。如果那些证人是我这个案件中的证人,他们就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如果他们涉嫌其他犯罪,起诉书应当标明他们另案处理。如果他们与我是同案犯罪,那应当同案审理。公诉人刚才说他们涉嫌其他犯罪,请法庭调取所有这些证人被拘留时所涉嫌的罪名。总之,所有证人证言在不出示的情况下仅凭你公诉人在那断章取义的宣读,确实属于暗箱操作,有违法律公开、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

审:公诉人对李庄的要求有无意见?

公:我们尊重合议庭的裁决。

李庄:大家都应该尊重法律裁决。

审:请李庄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在不允许我看证据的前提下,我怎么发表意见,首先,我和这三个人根本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其次,我与他们三人之间的证据链之间必须要有龚刚华,他们三人接触的是龚刚华,而不是我,他们在没有见过我的情况下,仅凭龚刚华如何说,你们就推断李庄如何犯罪岂不是滑稽,所以,龚刚华的不真实,导致这个证据链的完全断裂。请问,龚刚华的笔录在哪里做的?

公:12月22日在江北区看守所做的。

李庄:起诉书的指控和证人名单里,我根本没有看到龚刚华这个证人的姓名,也没有看到龚刚华的证人证言,公诉人突然宣读龚刚华证言,又再搞证据突袭,我们还是要求必要的质证期,是否同意延期质证,请法庭进行裁决。

审:上午已经进行了决定。

李庄:你上午的决定是针对其他证据的,而且你的决定有违最高院的规定。首先,龚刚华的说法前后矛盾,这三个员工我从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第二,他们证言说我嘱咐,千万不要说保利的老板是龚全珍,这句话他们是听龚刚华说的,还是听我说的,他们见过我吗?你们查清了吗?到底保利老板是谁,我已经派人去工商局取证了,事实胜于雄辨,工商档案证明夜总会确实不是龚全珍的,但就是这些,我还没有来得及向法院提交,龚全珍不知道工商档案中的情况。这个档案中也确实没有表明龚全珍是老板。第三,对吴家友和龚云飞被拘留后在看守所的证言,时间、方式、地点均不符合对证人的取证方式,我不再赘述。大家谁也不要再说保利的老板是龚全珍,到底是谁,工商档案表明是老板唐筱,很清楚。第四,关于汪凌和陈进喜的证言,我想归纳一下,其中有一段话,说我让他们:一是赶紧关掉夜总会,公安机关要查涉黄的事情;二是龚刚华到北京见了律师等。就这两句话而言,我再评价一下,这和起诉书对龚全珍的指控风马牛不相及,这两个证言证明公安机关要来查涉赌涉黄,而龚全珍案的指控中根本没有这一项,这说明公诉人的意见前后矛盾。第五,关于李小琴的证言,这是第三个说法,要查涉黄,这和谁是老板有什么关系,完全没有关联。夜总会股权已经转让给唐筱了,可工商档案始终没有任何变更,因为卷宗里没有这些资料,我们只能自己去调取,看工商档案,夜总会90%的股权至始至终就是唐筱的。公诉人在证据目录中罗列的证据林林总总很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份有价值的都没有,一份直接指控本人犯罪的都没有,希望尽快出具能够直接指控本人犯罪的证据,哪怕您出示一份也行。综合归纳一下,这三个证人都口口声声的说,见到三哥了,他说什么了,他们怎么能够证明三哥说的话就是李庄说的,或者是李庄指使的?他们还听说,三哥到北京见到律师了。确实,吴家友也到过北京,也和我见过面,三哥到底见了哪个律师,是见了我还是见了吴律师,这个公诉人也能不确定。公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出我伪造了什么证据,你提交的证据数目很多,但是一个有用的也没有。

审:李庄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先归纳一下六个证人证言的矛盾,汪凌等人证明要谴散员工,防止警察来取证,这和吴家友的证言是完全相反的。吴家友是说让这些人给龚全珍作证。这些完全相反的意见,公诉人竟然说相互认证,标准是什么?第二个问题,起诉书这个问题还没有说明白,在这个问题上,李庄是妨害作证,还是要做伪证,请公诉人说明白。假如想证明李庄妨害作证,这就是个笑话,这个时候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不可能妨害作证。

第三个问题,想通过吴家友的证言证明李庄做伪证,只有吴家友的证言证明这些,但是吴家友的证言是让保利的人走。其二这些证言,都是在被侦查人员拘留后取得的,公诉人一直没有回应这个,公诉人偷换了一个概念,公诉人说的是为什么在看守所取证不合法。我们说的是拘留后取证。李庄案能否成为铁案,必须经得住法律的检验,还有,审判长,今天中午之后的审判程序对李庄是相当不公正的,我们继续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

审:另外一个辩护人的意见。

陈:我敬佩公诉人的精神。但是你们履行责任的方式不符合事实求是的法律精神。我刚才说过了,两点你绕不过去的,一个是不能关证人来取证;第二个是工商的档案证据,绕不过去。你们要求这些人作证,可股份显示唐筱90%,北京公司是10%,你再找那么多证人证明一个虚假的事实,能有实效吗?第三,本案侦查已经结束,你这些证人怎么影响都没有用,这些人不是控方证人,他在履行的是法律顾问的职责,小姐有多少都与李庄无关,因为龚全珍的案子是没有涉黄的案子,这个章来和李庄的案子有什么关系呢?这样的证人需要他去影响吗?还有一点,刚才这四个人,全部不是龚全珍案子的控方证人,这些人都不是龚全珍案子里面的证人,这些人怎么说能影响司法公正?我就希望合议庭听我们的说法。谢谢法庭。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庄以及辩护人的意风有无答辩?

公:一、李庄提出龚刚华是新证据,不能成立,补充证据目录中己经载明了龚刚华的证言。二、纠缠举证方式不合法的事情,我们没有回避。三、关于证人证言,有矛盾的事情,证人证言中还说到龚刚华告诉他们说“不要说老板是龚全珍”。听到李庄说这个话的是龚刚华和龚云飞。

李庄:你们的补充目录谁见了?充分质证叫纠缠吗?无论举证方式不合法,还证言矛盾,都是非法的证据。

公:补充,审判阶段不能补充侦查的事情。不正确,可以补充侦查,关于辩护人申述。龚全珍是保利的隐形股东。

李庄:补充侦查不是随意的,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等会儿,为什么公诉人在质证阶段都发表两轮意见,而辩方只有一轮呢?双方至少在质证阶段是平等的,这样的审判明显有失公正。工商档案里面的老板到底是谁,你们不看吗。

公:现在继续举证。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诉讼经过。一、《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系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的说明);(1)由重庆市公家发局专案组民警熊峰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2)由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周素露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四、《立案决定书》;五、《捉获经过》、(1)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廖川于2009年12月12日出具的《捉获经过》,(2)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甘立红于2009年12月12日出具的《捉获经过》,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已举示完毕,本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关联性证明了本案的侦查程序启动合法,请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将第三组证据交李庄辩认。审:交辩护人辩认。审:交法庭。陈:证据不全。

公:公诉人将第三组证据中的书证做了必要举示,只展示了书证。对方指向不明。

审:交还公诉人。

审: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审判长说的是第三组证据吧,公诉人只说了其中一小部分,首先,关于立案审批表和江北区公安局所说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完全是虚构的,矛盾和错误这么多的一个案件,你们也敢起诉。如前所述,这些立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线索来源说明以及专案组民警的证明等等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伪造的。这些,当庭都已经得到充分的揭露。其次,由于所有的证人证言控方均不敢展示,说什么庭后提交,那我们今天还开庭干嘛,都庭后提交算了,我想,这些证人证言,公诉人如果展示出来,肯定会有询间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若干方面的不合法,这才是公诉人不敢展示的根本原因。否则会得到辩方更充分的揭露。例如,前面公诉人提到了063专案组,那是龚全珍案专案组,091专案组是文强专案组,也是李庄专案组,他们分别是独立的,可是他们自己出示证据显示这几个专案组都是参加了对我案件的侦办,这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我再说第三点,第三组证据我只看到了两个表格,063专案组和江北区公安局都是我申请回避的对象,因为正是我要揭露他们刑讯逼供,才有了今天的下场。

审: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陈:虽然公诉方只给我看了两张表,我非常高兴看到了091专案组也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接收案件中写得清楚“抽调091专案组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说明091专案组没有回避。这个表是12月16日的,但是这个东西指定江北公安分局办理,这两分证据明确指明,同一天是不是我们公安局全部都在同一间办公室里面办公决定,是互相矛盾的。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一、江北区公安公局回避没有依据。二、接受案件,我们抽调的是民警,指定的是单位。

审:公诉人证据完毕没有?

李庄:至今也没有看到公诉出示我有何罪的证据,哪怕是极其微小的证据。

公: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李庄:我希望公诉人出示我伪造的证据,哪怕是一个烟头大小的证据。

审:法庭听清楚了。

审:控辩双方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已经充分的发表了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合议庭经当庭评议后,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休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审:被告人现在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庄:我有大量的证据,但是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怎么提交。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陈:两组证据目录。一个是中央电视台的录像,一个是李庄调取的证据。

审:陈述证据情况。

陈:第一个证据,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这里面有龚全珍叙述的情况,当时他说李庄眨眼说的,一个人遭打,遭吊,李庄眼睛能够表示出来?可以清楚的证明,龚全珍在稍微有一点宽松环境的时候,说的就不是和公安机关完全一致了。

陈:剩下的证据是李庄从法院获取的证据。想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办理龚全珍案件中刑讯逼供是普遍存在的。

审;开庭五日前,是否在五日前提交复印件。李庄:他们公诉人为什么不提交啊

陈:五日前我们提交了证据目录,我们向检察院学的。审:李庄的辩护人,直接回答。

陈:没有。

李庄:他们公诉人也没有在开庭五日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公诉人展示的很多证据都是突袭式的当庭提交,凭什么要求我们五日呢,法庭不是讲究公平的地方吗。

陈;继续举证。09年9月4日审讯龚全珍的笔录,地点是江北看守所,时间3:50-4:30分,证明审讯的时间是凌晨。还有,就是控方证据,审讯时间是12月10日5:10.证据四,一个笔录,09年9月29日,被审的人是龚全珍,审的人是张柯等。到下午6:00多结束。对这个我们揭示的是矛盾性,两份口供有很多拷贝的内容,9月29日和10月28日这份,太相似了。9月29日的作为证据四,10月28日作为证据五。证据六证明091专案组参与案件的办理,而没有回避。我们在看到,甘,阎(音)两位民警,看到了审讯地点091专案组办公室,有这个刑讯逼供嫌疑的民警也在查李庄这个案子。证据七,09年7月11日审讯人孙悦,时间是7月11日15:56-20:20分,也能够证明夜里审的,这说明说对方是白天审的,完全是一派胡言。证据八,09年6月24日,18:00-20:45的笔录,这个笔录没有审讯地点,我举的七份证据证明重庆有关民警是突击审案子。

高:我的证据有两组,第一组,证明龚全珍不是黑社会老大的地位,第一组的证据有两份。另一组,是龚全珍的笔录,证明龚全珍见李庄前就多次陈述被敲诈的事实。

审: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辩护人举的龚全珍不是黑社会老大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可以就龚全珍在本案中不一致的供述向法庭出示。

李庄:李庄案是龚全珍案的衍生案,两案如果无关,你们为什么今天还审判我呢。

高:我想要说明的是有关联关系的。09年9月29日,龚全珍的笔录:05年6月一7月之间,万贯财务公司借200万(宣读笔录略)“08年8月我接到一个电话,徐向阳打电话说我被他人绑架,马上送15万过来,我说现在没有那么多,他说十万也行,后来我就给他送了5万(详见龚全珍09年9月29日供述)徐向阳说我被押了起来,我给他五万,08年又找我借三十万。09年9月29、10月8日的两份龚全珍的讯问笔录,都是李庄见龚全珍之前形成的笔录。见到一个阿浩的人。一个月以后我给了他318万,之后有一个叫罗刚的人说,以成都的一个渣场做抵押找我借钱。”龚全珍在认识李庄之前交代的事情。

审:你们将你们两位需要交公诉人辩认的证据交公诉人辩认。

审:法警交证据提交法庭。

李庄:审判长,被告人也想看一下辩护方的证据。审: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后将证据的复印件提交法庭。审: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交被告人辩认。

审:这些案件应当是你在办理龚全珍案件中取得的材料,应当比较熟悉了吧。

李庄;是比较熟悉,但我还是要看看,很好。审: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辩护人已经说清楚了,这个取证主体是中央电视台,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关于辩护人说那些受案的时间是凌晨,因此不合法,程序性问题不能说明龚全珍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内容太相似的问题,我不知道和本案有什么关系,没有关联性。这三个人和本案待证的李庄案事实缺乏关联性,辩护人刚才举的证据证言,都是复制件,有没有程序上的瑕疵进行说明。

李庄;你们的不也都是复印件,律师复印卷宗当然是复印件,还都是法院给我们复印的。

公:辩护人说了龚全珍9月29日和10月8日的两个供述,上面说的清楚,根本就不是樊奇杭,辩护人提出的龚全珍的两个口供就说被敲诈了,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缺乏其他证据。这两份证据是来自于李庄的复印。辩护人取得材料的来源也不合法。李庄委托谁都没法证明,因此,辩护人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符合。

李庄;我是龚全珍辩护人,我当然有权持有卷宗。审;李庄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我的意见,中央电视台记者取证不假,我们下载没有错。举证主体是合法的。说其他人的笔录没有关联性,这个不对,检方说的是文明审判,我证明你的警察是在撒谎,因此,这些证据绝对是有关联性的。还有敲诈的问题,被告人有无被敲诈,是不是樊奇杭。你说他这个算不算敲诈不用管,我说的是李庄没有到重庆以前,这个说法都已经有了,那怎么是李庄自己编的呢。还有一个,证据来源不合法?高子程是康达所的,与李庄是同事,这个是法人接受委托,康达所接受委托,指派李庄办案是合法的。

高;10月29日和9月28日龚全珍两份口供存在粘贴的情况,说明两份口供是完全不正常的。龚全珍在认识李庄以前被敲诈的证言,详见龚全珍笔录和卷宗。公诉人说这个是正常的吗?我再读龚全珍认识李庄以前,被敲诈的证言(略)。公诉人说龚全珍口供说自己被敲诈不能证明龚全珍被敲诈的事实。我提请合议庭注意,仅有龚全珍的口述也不能证明李庄做伪证的事实,公诉人不能用顺从的观点证明龚全珍的口供吧。

审:李庄的意见?

李庄:今天的庭审,完全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公安机关说的是白天审讯晚上有床睡觉的事情很滑稽,大量证据显示,口供有很多半夜和凌晨的,很多笔录连续十几个小时的疲劳审讯。

第二,如果公诉人说我通过看卷就诱导龚全珍说被刑讯逼供这个是真的,这个也没错,因为很多凌展的审讯笔录本身就属于刑讯逼供,就不合法。第三,公诉人质疑说,徐向阳打电话借钱就是敲诈吗?那是你错误的理解了我,你质疑的打电话不一定是敲诈,我说的打电话,是敲诈的一种方式。第四,我还想说,委托辩护是康达律师所在接受委托,不是我个人,抓起我来之后,所有康达所的律师,都有义务接受重新指派,他们当然也就有权利看到龚全珍案的卷宗,我后面还有很多人可以站出来看这些资料。而你们出示那些所谓证据,没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除了龚全珍9月29日和10月8日两分极为相似如同克隆一般的供述,还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审讯笔录。比如,一份证据中,公安人员问张三“你昨天和李四干什么去了”,而在另一份笔录里,公安人员还问了李四“你昨天和李四干什么去了”,粘贴的一字不差,竟然连称谓都不改。

还有一句话,卷宗法院复印给我们的,如果你们对我从法院调取的资料还有怀疑,我看你也离江北公安抓你也不远了。

审: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我们依法要求的法医鉴定书,我按照法庭的要求,由我们进行举证。重法209,5926号,委托主体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被检验人是龚全珍,过程,近期未收损伤,双手曾经带过手铐。近期未受损伤这句留下了很多思考。简介:有1.5-0.5厘米的色素成长区域或色素减退区域。(读鉴定书,略)这个充分证明,公安机关的医生说没有伤痕是谎言,怎么形成的是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解释,因为手铐不可能每次都拷的很紧,所以李庄要求申请鉴定,因为对鉴定我们有权利要求验伤的人出庭作证,或者重新进行鉴定。是不是申请由高律师决定。

审:交公诉人辩认。

审:交被告人李庄。

审:提交法庭。

审:公诉人就验伤报告发表意见。

公:说三点。一、李庄说要对此进行重新鉴定,被驳回了。二、龚全珍说近期未受损伤留下了遐想空间,这个是辩护人自己的遐想。三、辩护人从这个结论中得出结论不可能是手铐。鉴定结论明明说是手铐等钝器形成的。

审:辩护人有无答辩。

陈:公诉人基本语法有问题。李庄要求重新鉴定不是对此不认可,而要求继续深挖,李庄对此份鉴定是完全认可的。他要求深入的鉴定下去,还有一个,我们留下无限遐想,这是法医学知识。

高: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公诉人只有一句话是客观的,那就是只有龚全珍的口供不能认定事实,这是一个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只有龚全珍的口供说李庄教唆翻供不能证明李庄教唆翻供。从头到尾,包括会谈,李庄提出的伤情鉴定,证明了李庄是在尽一个律师应当尽的职责。这个不能说是怀疑。

审:李庄有无意见?

李庄:公诉人说的,刚才我的辩护人已经表明了。我再次说明,第一,我完全承认法医鉴定他的伤情,我要求重新鉴定是对龚全珍进行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的鉴定。第二,所有当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通知我这个被告人,这也是一个法定程序,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都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说我要重新鉴定是法律给我的权利,你们不能非法剥夺。第三,我对重庆的鉴定没有信心,应该拿到重庆外的地方做鉴定。但仅就这个鉴定而言,起码也推翻了江北看守所和那几个警察医生证明龚全珍入所时无伤痕的说明。第四,遐想不是瞎想,更不是捏造,现代法医学完全能够鉴定出龚全珍伤痕的成因以及形成时间。如果证明是6月19日他被捕以后形成的,则我说的被刑讯逼供就是真理,那就是铁证如山,警方当然有义务证明伤痕是如何形成的。

审:还有没有?

李庄:有,我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这也是合法的请求,为什么得不到法庭的批准呢。

审: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举示的证据已充分的发表了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合议庭将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休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审:法庭诘查结束。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李庄:我要去个洗手间。审:休庭十分钟。(法警带李庄退庭)

李庄案第一季庭审笔录(七)

李振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作团队

干卫东律师:前法官,后辞职转行作律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辩护风格幽默风趣、强悍有力,抓住问题紧追不放,深谙“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之精髓,化腐朽为神奇,赢得了当事人和及其家属的广泛尊重和认可。

郑世保教授:郑州轻工业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律师,河南省第二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郑州市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首席专家,郑州、信阳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立体辩护,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梁三利教授: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后,律师,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专家、行政立法委员会委员,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江苏省理论宣讲专家库首批专家。南京、无锡等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员。擅长挖掘刑案的边边角角,“谋定而后动”,体系化构建辩护思路,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由衷感激。

陈在上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公派访问学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案例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员,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外案件辩护与代理,庭内庭外综合发力,助力案件取得更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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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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