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筹划方式下,企业股权转让的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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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后,个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均需要在税务部门申报完税,否则,不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一般而言,能够实现对外转让的股权都意味着极高的溢价,背后对应的税负也相对较高。所以,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有必要了解不同筹划方式下的税负成本,以提前合法合理规划。本文试总结不同的股权转让方式,剖析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税负成本,供企业参考。

友情提示:本文仅适用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适用于个人股东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东。

【律师观点】

在总结不同股权转让方式前,先来总结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题述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据《公司法》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依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依据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第34号文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实务中针对股东收回投资的情形有四种,我们试从一案例入手,分别计算不同方式下,股权转让(投资收回)的税负率问题,以便企业参考适用。

假设案例:

某甲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税率为25%,甲公司以500万货币出资对外投资有一家企业,享有该企业50%的股权。已知该被投资企业:2021年年底,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盈余公积金400万元。现,甲公司拟对外转让该50%股权或收回投资份额,甲公司已找到的买家愿意花1100万元购买该50%股权。现有四套方案供甲公司选择,甲公司意图寻求最低税负实现股权变现。另外,甲公司其他经营业务处于盈利状态,没有亏损可供弥补。

方案一:甲公司直接以1100万元价格转让50%股权

该方案下,甲公司针对股权转让业务,股权转让所得为600万元(1100-1000*50%),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25%=150万元;税负率为=150/1100=13.6%。

方案二:被投资企业先分红,甲公司再以相应价格转让50%股权

该方案下,由于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税。故,甲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红取得的400万元(800*50%)免税。考虑被投资公司已向甲公司分红400万元,故,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扣减4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1100-400-1000*50%),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5%=50万元;税负率为=50/1100=4.55%

方案三:被投资企业做减资处理,甲公司回收投资

该方案下,由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甲公司通过减资收回1100万元款项中,500万元系投资成本收回;(800+400)*50%=600万元部分视为股息所得,免税;剩余部分0万元为股权转让所得。故,甲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元,税负率为0。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方式建立在被投资企业具有充足的现金流,并且减资程序合法合规,避免为逃税而强行适用此筹划方案。

方案四:被投资企业先转增资本,甲公司再以相应价格转让50%股权

该方案下,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向股东转增资本,视为向股东分红,股东再以分红向被投资企业增资。故,甲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转增资本为免税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会计上的盈余公积金记账对应的是公司法上所称的“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在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故,该方案下,被投资企业应当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为250万元(1000*25%),能够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金数额为150万元(400-250)。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800万及150万盈余公积金全部转增资本后,甲公司股权投资增加至(1000+800+150)*50%=975万,甲公司的计税基础为975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1100-975=1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25%=31.25万元,税负率为=31.25/1100=2.84%。

值得注意的是,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故,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得作为股权的投资成本税前扣除。

综上,直接股权转让税负率为13.6% >先分红、再转让税负率4.55% >先转增资本,再转让税负率2.84% >减资收回投资税负率0。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或投资收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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