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古罗马诉讼辩论式的形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法官根据辩论的结果作出裁判。这种诉讼结构使得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

封建社会的中国“律师”

状师,也称“讼师”,清末之前的中国古代,没有律师,只有讼师。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帮人办理诉讼事务,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

在古代社会,诉讼程序不完备,重口供而轻调查,缺乏庭辩程序,且老百姓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状师在诉讼中往往独当一面,起到以一词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讼师的刀笔之功,不仅在文辞之犀利,更是在于其对于事理的剖析有过人之处。尽管如此,状师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其合法性不受官方认可。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封建社会的外国律师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近代律师制度的引进

律师制度的真正引进在清朝末期,当时清廷无人熟习现代国际法律,只能依赖外国律师处理外交事务。

1912年1月8日,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提法司任命陈则民等32名政法学堂毕业生为公家律师,并指出如有原告或被告聘请他们,他们便可上法庭为其辩护。这是最早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本土律师名单,他们可谓是近代中国律师业的拓荒者。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全国律师人数逐年增长。

民国律师或出身官绅世家,或海外学成归国。在法庭上,他们通过个案的代理,律师们或能维护政治异见,或能宣扬新兴价值,或能影响公众舆论,或能改变政府行为。法庭外,通过演讲、出版、支持和发动社会组织的形式发起或推动社会运动。该时期呈现出行业自治、知识专业、眼界开阔、人脉丰富、地位尊崇、经济富足的特点。

中国律师行业蓬勃发展

1956年,司法部向国务院呈送的《关于建立律师制度的请示报告》得到了批准;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期出现反右斗争扩大化,很多律师被认为立场有问题错划成右派,律师制度被否定;

1978年,《宪法》修订,恢复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1980年,我国正式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1996年,《律师法》首次颁布,此后经历了三次修改。

在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机制下,律师机构由单一的占国家事业编制的法律顾问处,发展到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三种组织形式并存。律师工作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正在逐步向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的管理体制过渡。

中国律师行业的蓬勃发展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类纠纷,为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据有关数据统计,中国律师在很多纠纷案件中,尤其在为政府排忧解难,解决上访、信访,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挽回经济损失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

中国律所与国际律所存在着很大差距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律师所与国际律师事务所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尤其是规模化上。

“在中国一般的律师都不愿意做管理,做管理的收入比做律师的少很多。”一位律所主任感慨道,管理上耗费了他大量时间,根本没精力从事专业法律工作。没有系统化管理机制的中国律所存在着单打独斗的普遍现象,核心竞争力自然逊色很多。

而拿美国一家普通的律师事务所举例,他们整个律师事务所是一个大的局域网。有后勤保障部门、电脑档案部门、邮局、交通部门,形成了一个很规范的体系;电脑和电子警示器会提示未接电话;专门的档案部门负责卷宗的统一装订,入档案库进行保管;交通部门在有客人要到律师事务所时,会派车接客人;还有诉讼部,当律师接到一个大的案子后,所有人就像战争部队一样进行规模的运作。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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