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式施行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正式施行

全装修住宅项目销售本月起监管升级

试行样板房公证制度,新增商业用房烟道建设销售告知内容,明确代理销售机构备案管理……

样板房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并试行样板房公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商业用房烟道建设告知内容;委托销售管理进一步规范,明确代理机构须备案管理;商品房销售实现全链条式监管……

由市住建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本月起正式施行。我市全装修住宅项目销售“紧箍”加紧,监管升级。

至少展示一套“交付样板房” 试行样板房公证制度

全装修住宅项目装修质量备受关注,样板房是一扇展示窗口,也是“证据”。

《意见》着重加强了对全装修住宅项目的样板房管理。《意见》规定,同一住宅项目中,户型配比排序前3位或占比达20%及以上的房源,应制作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整个全装修住宅项目至少展示一套未设置任何非售品或非交付标准的“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

销售过程中,交付样板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进行公告,书面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者,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备。

根据《意见》,我市将试行样板房公证制度。全装修住宅项目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就交付样板房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进行公示。

样板房各方责任主体还需签署承诺书,承诺样板房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标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

迁移调换中,新的交付样板房要进行验收公证,确保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

销售商业用房要说明烟道建设情况

根据《意见》,对全装修住宅项目购房合同的要求也提高了。

在签订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向购房人书面告知销售项目及周边存在的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小区内部和外围设施等不利因素。

《意见》还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烟道建设有关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业用房项目时,应告知相关房源的餐饮服务专用烟道建设情况。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从事餐饮服务。

委托机构销售要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给其他代理机构进行销售,眼下在舟山比较普遍。

对此,《意见》明确了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开发企业采用委托销售的,应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并提供委托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过程中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也要及时报备。

承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实介绍有关情况,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做误导和虚假宣传。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一房一价”及价格优惠承诺进行销售,不得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并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对实现商品房销售全链条式监管。

市住建局住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特别是2018以来全装修住宅项目推行以来,出现了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暴露出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从全装修样板房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规范,有助于进一步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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