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件办案心得体会|房产继承律师

遗产继承案件办案心得体会|房产继承律师

遗嘱继承由于遗嘱规范性的原因在实务中争议颇多,这次结合办案心得分享遗嘱继承的实务经验,以供参考!

1.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认定

《民法典》明确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六种遗嘱类型,并分别规定了法定形式要件。在实践当中,出问题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些在实务操作中不按照法定标准及流程办理,造成实务中无法认定!审查自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2)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签名。

(3)遗嘱注明的年、月、日应当齐全,缺一不可,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

2.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认定

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主张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往往会申请对被继承人行为能力或笔迹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囿于鉴定技术或检材,多无法鉴定。在此情况下,除非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否则一般推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病史资料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审查相关资料所反映的疾病情况,不能仅以被继承人存在某种身体缺陷而直接否定其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确实存在精神类疾病的被继承人,应结合病史情况、证人证言、生活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3.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的认定

接受遗赠的时间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也不例外。对于接受遗赠的具体时间起算,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如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即已知晓受遗赠情况的,则该60日应从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第二,如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并不知晓受遗赠情况的,以其知道之日起计算60日为期限。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知道”受遗赠,应理解为“知道或应该知道”。

但在实践当中,争议还是非常大的,比如近期我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告知其他的继承人其有遗赠,但实际占用了房屋!这种是否构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当中有着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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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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